关于调整2010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

admin 684 2022-07-18


关于调整2010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

沪公积金〔2010〕57号

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 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的要求,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委员会第二十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调整决定,自本 通知发布之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 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 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不低于30%。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  二、 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 40万元。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暂停对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家庭的住房 公积金贷款。  三、 停止对购买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 对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套住房的认定,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信息系 统查询,借款人家庭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并由借款人提供其家庭成 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无成套 住房。  五、 对于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按照借款人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 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证明材料,反映实际仅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 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六、 关于购房家庭申请组合贷款中住房套数的认定和贷款首付比例,以组合贷款 受理银行执行的相关规定为准。  七、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加强贷款审核管理工作。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 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情况实施后台监控和随机抽查,若查实违规操作的,将追 究贷款受理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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