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以及缴存比例的通知

admin 847 2022-07-18


关于调整本市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以及缴存比例的通知

沪公积金发〔1999〕42号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经市住房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市自1999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具体规定如下:  一、 关于调整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的规定  本市自1999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1997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1998年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计算口径界定如下:  (一)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职工1998年工资总额构成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职工1998年工资总额按***统计局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规定计算。  (二) 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份    (三) 下列几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  1. 1998年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专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从社会录用的新参加(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按其1998年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平均月工资,作为计算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1999年1月***6月期间进入单位的上述人员,仍以其进单位次月工资作为计算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  2. 1998年期间,由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以调入后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则上按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的年工资总额计算月平均工资,如统计核实有困难,可按调入单位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3. 1999年从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以调入单位次月的月工资作为计算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则上以原单位1998年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如统计核实有困难,可按调入单位次月的月工资作为计算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  4. 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1998年因工资打折扣或只有临时工资收入的,按其年实际发放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  5.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其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1998年月平均工资实得工资计算。  二、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规定  (一) 本市自1999年7月1日起,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各6%调整为各7%。  (二) 企业效益较差,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困难的,可以降低缴存比例,但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报主管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同意,并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在批准的一年内,职工本人和其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各按6%缴存或适当降低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正整数)。  (三) 1998年亏损的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但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报主管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同意,并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在批准的一年内,可以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正常缴存并进行补缴。  (四) 本市自1999年7月1日起,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不得大于各9%和少于各1%,调整为不得大于各8%和少于各1%(缴存比例取正整数)。具体缴存比例,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缴存比例确定后,在住房公积金一个归集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上、下限  单位和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不得高于上限、低于下限。高于上限的按上限定额缴存,低于下限的按下限定额缴存。自1999年7月1日起,在住房公积金不同的缴存比例下,缴存额的上、下限见下表。                           住房公积金不同缴存比例,缴存额的上、下限金额表                                                                           单位: 元

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14%12%10%缴存额上限282242200缴存额下限847260

四、 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  五、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在核定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时,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六、 凡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部分的资金列支渠道及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仍按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统计局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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