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外在沪企业参加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细则

admin 747 2022-07-18


关于市外在沪企业参加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细则

沪公积金发〔1998〕50号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沪府发〔1998〕18号�~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就市外在沪企业参加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以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 关于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1. 市外在沪企业所属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企业也应按规定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2. 市外在沪企业所属的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只要取得市公安局颁发的蓝印户口,就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企业也应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3. 市外在沪企业除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外,还可以按规定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应具备上述户口条件。  4. 市外在沪企业在领取企业工商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且在办妥缴存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其注册所在地或营业所在地的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各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  5. 职工自己缴存和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二、 关于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6. 市外在沪企业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补充住房公积金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其本人帐户中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1) 在本市购买住房时;  (2)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时;  (3)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时;  (4) 离休、退休时;  (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由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  7. 市外在沪企业中持有本市蓝印户口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净归集余额可用于本企业所属蓝印户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但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的职工应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二年后,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  8. 市外在沪企业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用于本单位职工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  9. 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职工可以向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的建设银行提出申请。贷款的具体手续、应提供的书面材料以及贷款额度的计算等都根据《上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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