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admin 782 2022-07-18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

沪公积金〔2001〕82号

建行各公积金贷款经办行、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各营业部:  为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风险管理工作,落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建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和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风险管理协议》,特制定本通知,望遵照执行。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担保公司)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全面承接建设银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风险管理工作。鉴于管理职责的转变,在具体交接过程中,担保公司和建行各公积金贷款经办行应加强沟通合作,互相配合,配备专人负责交接工作,并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协调下,具体落实移交工作。移交工作要做到逾期信息完整、逾期数据准确。对符合诉讼条件的逾期贷款借款人提起诉讼的,由担保公司和贷款经办行成立专门小组,逐一清查和分析情况,提出处理方案,确保个贷清逾工作顺利进行。  二、在日常清逾管理中,公积金贷款发生逾期,各贷款经办行应协助催收,其中,逾期两个月以下(含两个月),贷款经办行应采取催讨措施;逾期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由担保公司为主负责催收。为确保催逾工作有序开展,担保公司和各贷款经办行应定期联系(具体时间由贷款经办行和担保公司对口营业部另行商定),主要内容是提供逾期户信息,贷款经办行应配备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清逾工作的业务联系。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每月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逾期户的基本信息,逾期达6个月以上(存量贷款),贷款经办行应及时向担保公司提供抵押物信息或历史催逾信息。  三、本通知下发后,担保公司和贷款经办行应将对口业务联系人员名单在2001年8月15日前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处备案。在今后的工作中,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和担保公司将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协调解决催逾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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