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在沪企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若干规定(上海市公积金贷款规定)

admin 582 2022-07-18


市外在沪企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若干规定

沪公积金法〔2000〕51号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关于市外在沪企业参加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市外在沪企业职工在本市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制订以下政策意见:  一、凡参加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市外在沪企业职工在本市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但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已满两年,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2.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本市蓝印户口;  3. 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并愿意提供贷款担保;  4. 《贷款管理办法》、《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被市外在沪企业作为人才引进的外省市户籍职工,只要其将原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市后,视作累计缴存。  三、市外在沪企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市外在沪企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额度,与本市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额度相同,即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 不高于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15倍;  2. 不高于所购住房价值的80%;  3. 不高于按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40%×12月×贷款年限计算所得;  4. 不高于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10万元)。  四、参加本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市外在沪企业职工,在符合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下,可以在上述贷款限额的基础上,根据“存一贷二,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额度”的原则,增加贷款额度。  五、参加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本市蓝印户口的职工和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比照本规定处理。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000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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