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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8
关于上海市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公积金〔2010〕49号
徐汇区、闵行区管理部:
为了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能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 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经研究,对本市购买经济适 用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经本市住房保障机构认定,符合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不申请住房 公积金贷款且已支付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款20%以上房款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 本人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直接支付经济 适用住房购房款。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 储余额不足以支付房款时,可以申请共同提取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 余额,但应征得共同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共同提取人可以是经济适用住房的共同 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 二、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提取金额以职工( 或共同提取人)额度查询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实际存储余额按十元倍数取整(账户保 留十元以下),且最高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房款总价。 三、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除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外,还应 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准购证明; 2.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选房确认书; 3. 已按相关规定签订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 4. 不低于房屋总价款20%的房款支付凭证。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申请提取共同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时, 还需提供相互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能够证明相互之间关系的户籍证 明)和共同提取人出具的同意提取确认书。 职工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以委托其配偶或直系血亲代办。代办人除 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与提取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结 婚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以及提取申请人的书面委托。 四、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按以下操作流程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1.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凭上述第三条中的第1、2项规定的材料,到经济适用住房 申购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出具本人和共同提取人的住房公积 金查询单。查询单的有效期为一个月。在有效期内,提取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的资金使用业务予以冻结。 2. 凭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准购证明、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选房确 认书、已签订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不低于房屋总价款20%的 房款支付凭证,及本人和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证明、关系证明向经济适用住房申购 地的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 3. 区(县)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 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申请人凭审核单到指定的建设银行 办理提取和转账手续,转账金额不大于房屋总价与个人已支付房款的差额;不准 提取的,应当说明理由。 本通知内容仅限于经济适用住房徐汇、闵行两试点区试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0一0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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