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挂账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函

admin 1038 2022-07-18


关于挂账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函

沪公积金〔2004〕24号

市建行房地产金融业务部: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自2003年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将清欠工作列入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以下简称区县中心)的目标管理。根据《关于对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年检与验证单位的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沪公积金〔2001〕163号)的精神,对名存实亡或去向不明等欠缴单位可以作挂账处理。目前,按照区县中心申报、市中心审核的程序,加强对挂账单位的动态管理,实现挂账单位数据库的及时更新。为了将非正常缴存单位挂账处理作为清欠管理的有效手段加以落实,自2004年4月15日起,请建行各区县支行在遇挂账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告之职工其个人账户所在单位属于非正常缴存单位,需进一步核实单位基本情况;职工本人也有义务督促单位,希望职工做好力所能及的配合工作。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当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时审核系统提示该职工个人账户所在单位已作挂账处理,请按上述口径向职工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2.查询挂账单位的缴存支行。如果该职工未与挂账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能联系到该单位的,请职工通知单位到缴存支行所在地区县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如果该职工已与挂账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联系不到该单位的,请职工本人到单位缴存支行所在地的区县中心办理委托转移手续,并告之区县中心的地址和电话。  3.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职工即可按照正常程序办理提取手续:一是区县中心已联系到挂账单位,即提出注销挂账申请且经市中心同意的;二是职工已与挂账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办妥委托转移手续,账户已转到市封管办,并由区县中心出具有效提取证明的。  以上事项,请及时转告建行各区县支行做好相关工作。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00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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