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单位公积金开户、销户、变更管理的通知(单位住房公积金销户)

admin 687 2022-07-18


关于加强单位公积金开户、销户、变更管理的通知

沪公积金发〔1993〕字14号

建设银行区、县支行:

为进一步完善公积金管理制度,搞好房改资金基础工作,现将《单位公积金开户、销户、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稿)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并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以利于进一步充实完善。  特此通知

一九九三年十月八日

单位公积金开户、销户、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稿)

为了维护参加公积金职工的权益,加强对公积金的管理工作,特制定单位公积金开、销户及帐户变更管理办法。    一、开户管理    1. 开户的对象与范围    凡本市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及私人企业等具有法人地位、实行独立核算及独立发薪的单位,均应实行公积金办法开设公积金帐户。    2. 开户程序    ① 开户单位应经上级劳动、人事部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公积金缴交基数;无上级主管单位的可由托管部门或区、县房改办核定缴交基数。    ② 根据核定的公积金基数编制一式三联的《公积金汇缴清册》和《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报送区、县、局房改办审核盖章,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报送区、县房改办审核盖章。    ③ 在审核盖章完毕后,开户单位向建设银行经办行填送《实行公积金单位登记表》一式四联(附成立机构上级批件),然后根据银行的规定手续办理开户。    3. 开户管理    建设银行经办行在办理完开设单位公积金帐户手续后,应将《实行公积金单位登记表》、《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单位公积金开户汇总清单》各一份,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二、销户管理    1. 销户的对象与范围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均属销户对象:    ① 原公积金缴交单位(下简称缴交单位)撤销:即原单位已被注销或关、停后已不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及独立发薪的单位。    ② 缴交单位不实行公积金制度: 经国务院房改办、市政府批准的不实行公积金制度的单位。    ③ 缴交单位并转:即经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该单位集体归并、转移到其他单位。    ④ 缴交单位迁移:即缴交单位整体搬迁***本市其他地区,并在新地区开户。    2. 销户程序    ① 销户单位必须首先向上级主管或托管单位提出销户书面申请,经上级主管或托管部门同意后,填写《单位公积金帐户销户登记表》,并送区、县局房改办审核盖章;    ② 在验印完毕后,销户单位向银行填送《单位公积金帐户销户登记表》按要求办理销户手续。    3. 销户管理    建设银行经办行在办理完单位销户手续后,应将《单位公积金帐户销户登记表》、《单位公积金销户汇总清单》各一份,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三、变更管理    单位如遇名称变化、单位性质变化,上级主管局隶属关系的变化等情况,应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单位公积金户变更情况登记表》,经上级单位审批,区、县、局房改办审核盖章后到建行办理变更。建设银行经办行在办理单位变更的同时,应将《单位公积金户变更情况登记表》、《单位公积金户情况变更汇总清单》各一份,送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四、宕户帐户管理    原公积金缴交单位未缴交达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者作为宕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此户作为封存户处理。如需启封,则应按开户登记手续办理。建设银行经办行应将该部分单位的名称和公积金帐号及不缴交原因,列成清单定期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五、无归属职工帐户管理    1. 对于全市各单位的封存户,若职工已调离本单位,但未就业的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对脱离本单位工资关系的职工封存户,由单位编制清单按职工公积金转移办法统一转移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 销户或拆并单位应负责将本单位未转移的职工统一编制转移清单转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3. 原有封存户的单位,若该单位发生变更、销户等情况即该单位已不存在者,则对于该单位的封存户应集中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统一、集中管理。    六、资料管理    为加强单位公积金帐户的资料管理,建设银行经办行应将下述资料及时报送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1. 五天交割一次的资料、凭证: 《实行公积金单位登记表》(表—1)、《单位公积金帐销户登记表》(表—2)及《单位公积金户情况变更登记表》(表—3);    2. 每月交割一次的资料、凭证: 《单位公积金开户汇总清单》(表—4)、《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表—5)、《单位公积金销户汇总清单》(表—6)、《单位公积金情况变更汇总清单》(表—8)及对宕户和无归属职工帐户管理中发生的统一报表、清单。    七、实行公积金单位帐户管理    为加强公积金帐户管理,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与建设银行经办行对帐情况及与区、县、局房改办单位核对情况,不定期向单位发出一次实行公积金单位帐户核对表(表—7)。表一式四联,由单位填写盖章后送交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便进行帐务核对。

上一篇:关于区县管理部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职工未在异地缴存且封存满半年以上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