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欠缴和贷款逾期管理的若干规定(住房公积金 逾期)

admin 1303 2022-07-19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欠缴和贷款逾期管理的若干规定

沪公积金发〔1998〕69号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交单位:  一段时期以来,由于产业结构的调整,部分企业经济效益较差,以及个别单位领导对缴交住房公积金不够重视等原因,出现了住房公积金欠缴和单位贷款逾期等情况。此种情况严重损害职工合法权益,必须及时加以遏制。为此,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制定加强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 对住房公积金欠缴单位的处理  各住房公积金缴交单位,都应严格按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在发放职工月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为职工缴交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条例》的规定,视不同情况予以行政处罚:  (一) 凡是无故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在收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的限期补缴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补缴完企业所欠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并自欠缴日起按日处以欠缴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凡是因亏损而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在收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的改正通知书之日起三***六个月内补缴完本息,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该单位的亏损程度和补缴态度等情况,酌情减免滞纳金;凡是将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的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该单位的具体情况和情节轻重,限期一个月内返还本息,并处以挪用金额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二) 凡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需要按规定提取其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其单位必须在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之前或同时,为该职工补足欠缴期间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  (三) 凡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需要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职工单位必须为该职工补足欠缴期间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并且还需提供与该职工贷款金额相等的保证金存入贷款银行。同时,该单位必须制订《职工住房公积金欠缴的补缴计划》,并严格执行。只有在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方可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公积金配套的商业银行才可发放相应住房贷款。当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终止或者该单位恢复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满六个月时,存入贷款银行的保证金应退还给单位。存入贷款银行的保证金比照上一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利息收入归单位所有。  (四) 从1998年起,对住房公积金欠缴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安排住房公积金单位建房专项贷款计划。  (五) 有关委、办、区、县、局和控股(集团)公司等(以下简称单位)在申请集中贷款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贷款与催缴”相结合的原则:  1. 在申报集中贷款计划和贷款分期拨付前,申请单位应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对所属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情况,督促他们拟订补缴计划,抓紧补缴所欠的住房公积金,并把欠缴单位的补缴情况通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 在计算集中贷款额度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减去申请单位所属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的额度。若申请单位在集中贷款过程中,又发生新的欠缴情况,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再次减去新的欠缴单位额度,并对新欠缴单位的每月欠缴金额,在贷款期间予以扣除额度。若申请单位所属的欠缴单位在当年5月底前或当年11月底前完成补缴计划,则可在当年年中调整计划中或下年年度编制计划追加集中贷款额度。  3. 若申请单位因抓催缴工作不力,致使所属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无故不补缴或不按计划补缴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其酌情作出减少贷款额度、暂缓贷款或不予贷款等处理。  (六) 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应列入破产财产的***偿还程序。资产清理核算已结束的,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可将土地或房产及其他有价证券等财产“作价还欠”冲抵欠款。  二、 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单位的处理  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规定,逾期贷款系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单位的管理力度,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采取以下措施:  1. 有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单位,必须尽快安排资金还款,结清本息。若确有困难一时不能全额偿还的,必须制订可行的分期还款计划,并严格执行。如在计划期限内归还逾期贷款本息的,其罚息部分可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给予减免。  2. 对亏损企业的逾期贷款,在已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的前提下,罚息部分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酌情给予减免。  3. 对已破产的企业,或虽宣布破产,但资产还在清理核算之中,仍应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列入***偿还程序。  4. 凡有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单位或公司所属单位有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一律不安排新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贷款计划。  5. 对既不还款、又不落实还款计划的逾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单位,除按日处以万分之四的罚金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过诉讼渠道解决。该单位职工申请购房贷款,所需贷款额度由该单位提供。  6. 对近期无资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位可以以土地、房产和有价证券,以及其它形式“作价还贷”。  7. 单位以土地、房产和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作价还贷时,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转让价格必须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  8. 资产重组企业和破产企业应在清偿住房公积金债务以后,才能向市房地部门申请发放房产或地产证书。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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