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过程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

admin 648 2022-07-19


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过程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沪公积金发〔1999〕44号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关于同意上海市住房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以及缴存比例的请示”的批复》(沪府办〔1999〕24号),现就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  鉴于近年来外地人才在上海就业的现象不断增加,为了贯彻市政府关于引进外地人才的政策,本市自1999年7月1日起,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范围。即,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可以参加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包括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职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非农业户口;  (二) 在上海工作,与所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三) 未参加户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或者虽参加但已终止缴存,并且住房公积金帐户被封存或注销的。  前项规定的劳动关系是指按《劳动法》,职工与单位之间因签订为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所形成的一种雇用关系。职工离休、退休后因被单位继续聘用的除外。  二、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一) 自1999年7月1日起,凡经济效益较差,职工本人和单位执行各7%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具体缴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各5%(缴存比例取正整数)。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一个缴存年度。  (二) 企业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经主管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批准,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无主管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的企业,须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  (三) 企业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应向主管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或者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1. 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报告;  2. 由企业填写的《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  3. 由同级财政(财税)专管员审核同意的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四) 职工调动后,其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处理  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职工调动后,尽管单位之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同,但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作调整。  三、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缓缴  (一) 自1999年7月1日起,凡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1998年度亏损的企业(除政策性亏损以外),可以提出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企业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  (二) 企业提出缓缴住房公积金公积的申请,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经主管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批准,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无主管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的企业,须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三) 企业提出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应向主管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或者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1. 企业申请降低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报告;  2. 由企业填写的《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3. 由同级财政(财税)专管员审核同意的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  (四) 在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职工工作单位调动或退休时,其住房公积金的处理  在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职工工作单位调动或者退休时,其住房公积金由缓缴的企业按缓缴当年全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予以补足。  四、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一) 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职工在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的具体条件,参照《上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执行。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职工在其他城镇购买国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时,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二)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缓缴期间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但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如果企业愿意为职工提供与拟贷款金额相等的保证金的,职工可以申请与保证金金额相等的借款额。缓缴期结束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后,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贷款的具体条件比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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