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私营企业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admin 699 2022-07-19


关于本市私营企业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沪公积金发〔1998〕66号

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  为了维护私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本市私营企业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  根据《关于本市私营企业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沪公积金发〔1998〕41号文)的精神,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 实施步骤  1. 自1998年7月1日起,***9月30日止,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本市私营企业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试点准备工作。1998年10月1日起,试点企业正式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1998年12月1日起,向全市全面推行。  2. 在试点期间,先选择1~2个区(县)进行试点。其他区、县也要做好接受私营企业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准备。  3. 在试点期间,先安排注册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上,或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职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上的私营企业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如果其他私营企业要求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也可以列入试点范围。  二、 管理办法  针对本市私营企业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面广量少、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需加强对私营企业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  1. 加强信息管理。私营企业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私营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信息,将直接管理到缴存单位和职工个人。  2. 对私营企业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县)所在私营企业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可以作为各区、县集中建房贷款的额度使用。  3. 委托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对所在区域内的私营企业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管理,同时赋予一定的职责和权限:  1) 私营企业开户、销户和变更的审核。  2) 私营企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核。  3) 私营企业职工的信访接待和处理。  4) 私营企业参加住房公积金情况的统计报表工作。  4. 加强与市、区、县工商局和私营企业协会的联系和合作。  1) 通过各区(县)工商局和私营企业协会,了解和掌握已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中符合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情况。  2) 及时沟通新注册登记和销户或变更的私营企业的信息。  3) 对所在区域内的私营企业进行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  三、 管理要求  1. 做好私营企业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业务培训。培训工作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各有关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要会同建行支行以及私营企业协会具体组织落实。通过业务培训,使私营企业的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政策法规和住房公积金业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打好基础。  2. 符合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条件的私营企业,在经过业务培训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里,先到各有关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审核手续,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到所在区、县建行支行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帐户。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则按《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3. 私营企业在计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度时,应按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计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但考虑到私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构成比较简单,为方便私营企业做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作,  私营企业也可以按职工的月平均收入水平,在规定的缴存上限和下限的幅度内,为职工定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4. 私营企业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如发生无故欠缴住房公积金,应由各有关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负责催缴。如催缴无效,则上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并配合市中心按《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5. 各有关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在具体管理私营企业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中,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感,及时审核和处理好私营企业日常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事务,为住房公积金的属地化管理积累经验。在开展私营企业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相关处室。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和各区、县支行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本市私营企业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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