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降低个人购房首期付款比例,延长贷款年限的通知

admin 619 2022-07-19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降低个人购房首期付款比例,延长贷款年限的通知

沪公积金发〔1998〕57号

本市各国有商业银行,各区县住房公积金运用中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调整住房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沪银贷信〔1998〕203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8〕19号)精神,为鼓励个人住房消费,进一步减轻个人贷款买房的负担,推动住房商品化的发展,现决定自1998年7月15日起,对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购房首期付款比例,贷款年限作适当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1. 当年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年利率由1.71%调整为1.44%;每年6月30日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2.88%调整为2.79%。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见附表一、二。  2.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后,1998年7月15日起新签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合同执行调整后的贷款利率;1998年7月15日前已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合同的,自1999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利率重新计算还款数额执行。  二、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  1. 除原规定可贷额度的计算和最高贷款限额10万元不变外,购买住房的贷款额度由不得超过70%调整为不得超过80%。  2. 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由最长不超过十五年调整为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六日

附表一: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表

年利率(%)

附表二:

单位住房公积金专项贷款利率调整表

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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