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为拟上市企业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admin 856 2022-07-19


关于印发《关于为拟上市企业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沪公积金〔2010〕39号

各区县管理部:

为进一步规范、统一为拟上市企业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业务操作,制定《 关于为拟上市企业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操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0一0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为拟上市企业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操作规范(试行)

一、 申请    1. 申请范围需要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拟上市企业。    2.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 申请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申请单位当月或上月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上 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及《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缴 纳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职代会或工会章的《拟上市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情 况审批表》(附件一)。

二、 受理地点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黄浦区单位由市中心事务受理办公室 受理)。

三、 受理与审核    1. 申请单位向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 理部(以下简称“各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2. 申请单位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齐全后,各区(县)管理部应予以受理。    3. 各区(县)管理部应在受理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对单 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初审,包括单位缴存职工数(如单位使用的派遣职 工数)等。如初审中发现单位有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的情况,应要求单位 立即纠正。若单位有农业户口职工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若单位使用了劳 务工,并由劳务派遣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做出 书面承诺。    4. 各区(县)管理部初审合格后,将审核材料上报归集管理处审核。归集管理处 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意见,报分管领 导审签。同意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应出具中心统一格式(附件二)的住 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不同意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应说明理由。

附件一: 拟上市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审批表(略)附件二:  证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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