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和业务流程的通知

admin 889 2022-07-19


关于印发《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和业务流程的通知

沪公积金〔2004〕21号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受托银行:  为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冲还贷)业务,保障提取还 贷受理审核系统的实施,现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流程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作 为提取还贷业务的政策依据和操作规范,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与建议,请及时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处联系。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00四年四月六日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归还 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以下简称提取还贷)业务,方便借款人,同时加强住房公积金 资金管理,防范错误提取现象,2004年起,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新的提取 还贷受理审核系统。为配合系统实施,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 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提取还贷范围和对象    1. 范围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住房组合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购买本市具有 所有权住房的借款人,均可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    2. 对象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对象是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住房组合贷款 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主贷人、主贷人的配偶、主贷人的直系血亲。

二 提取还贷方式    1. 一次性还款法。即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归还贷款余额,提取还贷后 借款人按照提取还贷后的剩余贷款本金和剩余还款期限重新计算的月还款额继续 按月还款的办法。    2. 停还若干月法。即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归还贷款余额,然后根据提 取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与当前月还款额的倍数取整后,停还相应月数的办法。提取 还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大于12个月的月还款额的,停还月数不得超过12个月。停 还结束后借款人须继续按月还款。停还期内产生的欠息,不收罚息,不计复利, 在停还结束后的月还款中逐月扣还。  3. 逐月还款法。即每月直接从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提取用于归还当月贷 款本息的金额的办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不足时,借款人应及时补足其还款 金额。

三、提取金额    1. 一次性还款法和停还若干月法,提取金额不超过划款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本金余额及利息之和。    2. 逐月还款法,提取金额不超过划款时当月归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本息之和。  提取还贷划款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应保留10元以下金额。

四、提取还贷原则性规定    1.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直接归还住房贷款,不得转入相应住房贷款帐户以外的其他帐户,确保住房公积金不套现和不改变用途。    2. 提取还贷人在一个住房贷款提取还贷期内,不得就其他贷款再次办理提取还贷委托。    3. 提取还贷后,借款人仍须按期还款,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逾期违约金。    4. 办理提取还贷的委托时间与提取还贷的划款时间分离。    5. 提取还贷须优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有住房贷款逾期,应先归还逾期部分。    6. 提取用于归还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不得复缴。

五、提取还贷委托    1. 签订委托书。  借款人正常还款一期以后,向贷款银行提出提取还贷申请,并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提取还贷委托自办理后一个月后生效。《委托书》***贷款本息结清后自行终止。    2. 变更委托书  提取还贷委托期内,提取还贷人发生变更(主贷人除外),或者变更提取还贷方式 ,可向原贷款银行提出办理变更委托的申请,并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变更书》。委托变更自办理后一个月后生效。  每次办理提取还贷方式的变更必须在原委托满一年以后。  3. 终止委托书。  贷款本息结清前,提取还贷人终止委托的,可办理终止委托,但在一年内不得就 该住房贷款再次办理提取还贷委托。办理终止委托时,提取还贷人应与原贷款银 行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终止书》,终止委托自办理后一个月 后生效。

六、 提取还贷时间    1. 一次性还款法和停还若干月法,每年办理一次提取还贷划款。原借款合同中约 定提取还贷时间的,以委托书约定为准。    2. 逐月还款法,每月办理一次提取还贷划款。

七、 一次性全部提前归还住房贷款借款人一次性全部提前归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本息 结清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三个月内到建设银行区、县支行业务二科提取其住房 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结清前贷款本息之和。  借款人需要以提取还贷方式使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性全部提前归还住房 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前一个月向原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并同意按银行规定的扣款时间办理,同时终止该住房贷款的《委托书》。

八、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暂行 办法》[沪公积金贷〔2000〕136号]和《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补充通知》[沪公积金〔2001〕11号]不再执行。

九、 本办法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 附《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流程和实施细则》。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流程和实施细则

新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以下简称提取还贷)实施的前提条件是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建立一套新的提取还贷受理审核系统,市中心、银行据此完成有关提取还贷业务的受理和数据处理。为规范提取还贷业务操作,特制定业务流程和实施细则如下。  一、业务办理流程    (一)提取还贷人申请    1.提取还贷人正常还款一期以后,可向其贷款银行提出提取还贷的申请。    2.提取还贷人须共同带好相关资料,包括借款合同、身份证(或社保卡)、配偶或者直系血亲关系证明(婚姻证明或户口簿)、公积金账号、补充公积金账号、任意一期还款凭证。    3.向贷款银行提出提取还贷申请。    (二)银行受理    1.银行核对提取还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    2.将提取还贷人的相关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公积金账号、住房公积金贷款账号、住房商业性贷款账号以及提取还贷方式等,按要求输入提取还贷受理审核系统(部分信息可直接通过社保卡输入)。    3.计算机系统进行后台审核。    4.打印《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见附件五),交委托人确认。    5.委托人确认《委托书》内容无误后,共同签字确定。    6.银行核对委托人签字等内容后,点击“受理”键,将该笔提取还贷数据存入提取还贷受理审核系统。同时,结束该笔业务,进行下一笔业务的受理。  (三)相关政策规定    1.若提取还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市中心提出复议。    2.参加提取还贷人员的范围提取还贷人的范围为主贷人、主贷人的配偶、主贷人的直系血亲。    3.提取还贷的方式提取还贷的方式有三种:一次性还款法、停还若干月法和逐月还款法。  (1)一次性还款法。即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归还贷款余额后,借款人按照提取还贷后的剩余贷款本金和剩余还款期限重新计算的月还款额继续按月还款的办法。  (2)停还若干月法。即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归还贷款余额后,根据提取的公积金余额与当前月还款额的倍数取整后,停还相应月数的办法,停还月数不得超过12个月(提取还贷的公积金余额大于12个月的月还款额的,停还月数也不得超过12个月)。停还结束后借款人须继续按月还款。停还期内产生的欠息,不收罚息,不计复利,在停还结束后的月还款中逐月扣还。  (3)逐月还款法。即每月直接从委托人公积金帐户中提取用于归还当月贷款本息的金额的办法。提取的公积金金额不足时,委托人应及时补足其还款金额。  4.提取还贷的时间安排   (1)一次性还款法和停还若干月法委托人每年只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具体时间以《委托书》的约定为准。   (2)逐月还款法委托人每月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当月贷款,时间一般为每月的固定日期。  5.系统审核系统后台设置逻辑检查程序、建立信息综合查询程序为管理提供信息、记录操作日志对每笔操作可追溯。  (1)系统审核提取还贷人中是否有人已经办理过提取还贷手续(尚未终止),若有则不允许此人再次办理。若主贷人已办理过提取还贷手续,则该笔贷款不能办理提取还贷。  (2)审核时系统通过归集信息和贷款受理信息验证委托人身份和公积金账号的真实性,其贷款和资料的真实性分别由银行和还贷人共同负责,并由银行对委托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3)提取还贷委托生效后,这部分委托人的公积金账号将在提取审核系统中进行控制,不得进行任何提取操作(包括销户),直***提取还贷委托终止。  6.《委托书》的打印和签订《委托书》由计算机直接打印,一式三份,市中心、银行、委托人各执一份。《委托书》设有***的编号(由系统生成),可供查询等操作。提取还贷委托自办理后31天生效并等待执行。所有提取还贷人须同时到场并在《委托书》上签字。  7.提取还贷的变更委托人在委托期内,可向原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对原委托内容进行变更,并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变更书》(以下简称《委托变更书》,见附件六),委托变更自办理后31天生效并等待执行。所有变更中主贷人不得变更,每次办理提取还贷方式的变更必须在原委托满一年以后。  提取还贷的变更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委托人的增加所有委托人带好以下材料:借款合同、身份证(或社保卡)、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证明(结婚证明或户口簿)、原《委托书》。委托人向经办银行提出提取还贷变更申请,银行对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核对后,将原《委托书》的编号输入系统进行变更审核,并打印出《委托变更书》,由所有委托人签字确认,银行核对委托人签字等内容后,点击“受理”键,将该笔变更数据存入提取还贷受理审核系统。《委托变更书》一式三份,市中心、银行、委托人各执一份。  (2)委托人的减少所有委托人带好以下材料:身份证(或社保卡)、原《委托书》。委托人向经办银行提出提取还贷变更申请,银行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核对后,将原《委托书》的编号输入系统进行变更审核,并打印出《委托变更书》,由新的委托人分别签字确认,银行核对委托人签字等内容后,点击“受理”键,将该笔变更数据存入提取还贷受理审核系统。《委托变更书》一式三份,市中心、银行、委托人各执一份。  (3)提取还贷方式的变更所有委托人带好以下材料:身份证(或社保卡)、原《委托书》。委托人向经办银行提出提取还贷变更申请。银行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后,将原《委托书》的编号输入系统进行变更审核,并打印出《委托变更书》,所有委托人分别签字确认。银行核对委托人签名等内容后,点击“受理”键,将该笔变更数据存入提取还贷受理审核系统。《委托变更书》一式三份,市中心、银行、委托人各执一份。  8.《委托书》的修改委托人签订《委托书》后,在提取还贷委托生效前发现差错,可向受理银行申请修改,修改后的提取还贷委托自修改之日起31日生效并等待执行。  9.提取还贷委托的终止提取还贷委托人可以提出终止《委托书》,主要有两种情况:  (1)自然终止计算机系统将根据《委托书》约定,借款人贷款账户余额结清后,提取还贷委托自动终止。  (2)非自然终止提取还贷委托人在贷款尚未结清前可提出终止《委托书》。这种情况下所有委托人需带好以下材料:身份证(或社保卡)和原《委托书》。委托人向经办银行提出终止委托申请。银行审核委托人身份后,将原《委托书》的编号输入系统进行提取还贷委托的注销,并打印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终止书》(以下简称《委托终止书》,见附件七),由所有委托人签字确认。银行核对委托人签字后,点击“受理”键,将该笔注销数据存入提取还贷受理审核系统。《委托终止书》一式三份,市中心、银行、委托人各执一份。终止委托自办理后31日生效。  委托人在提取还贷过程中,若使用其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一次性还清其贷款本息,并需要通过提取还贷方式进行还款操作的,可以提前一个月向银行提出申请办理,并同意按银行指定的时间扣款。同时须终止该笔贷款的《委托书》,提取还贷受理审核系统将对该笔贷款账号进行控制,不得再次办理提取还贷业务。  提取还贷人若在贷款尚未结清时提出终止《委托书》以后,一年内不得就该笔贷款再次办理提取还贷委托。  10.提取金额不足还款额的情况委托人当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小于委托人月还款额时,银行须从委托人的还款卡中扣款补足,若委托人还款卡资金不足,银行仍应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还款操作,并按未还部分计算逾期。  11.银行自当次提取还贷起始之日(向市中心报送数据之日)起***本次还款结束之日止,停止有提取还贷业务的借款人的提前还款操作,避免提取还贷提取金额大于实际还款额的情况。

二、数据处理流程    1.银行贷款信息提供在约定的提取还贷计划实施时,各贷款银行通过提取还贷受理审核系统下载本次提取还贷数据。经处理后,按照约定的数据格式(见附件三)提供给市中心进行提取还贷的扣款操作。    2.中心信息处理市中心直接根据各贷款银行的提取还贷受理信息、扣款额度、扣款时间,以及归集系统中各公积金帐户中的金额情况,进行预扣款,并将扣款计划和数据信息提供给归集行。    3.归集银行数据处理归集行按照市中心计划扣款的明细计划和约定的扣款时间,从各提取还贷人的公积金账户中扣款。并将实际扣款结果和数据信息及时提供给市中心。    4.银行数据处理各贷款银行在收到市中心的提取还贷信息后,当天进行还款操作(遇节假日调整处理时间),并将实际还款结果及时返回市中心,市中心根据实际提取还贷的结果,再进行资金操作。    5.信息核对    (1)归集行。在完成对市中心提供的公积金帐户扣款信息操作后,需将实际扣款明细情况及时反馈市中心,市中心可据此与市中心计划扣款信息、提取流水信息进行核对。    (2)各贷款银行。在完成公积金提取还贷扣款后,将实际扣款的结果及时反馈市中心,市中心可据此与资金总帐核对。    (3)如果核对中发现差错,系统自动进行差错记录,再由市中心提供给相关银行进行查实,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纠错、冲正等处理。

三、资金划转操作流程    1.提取公积金    (1)市中心根据提取还贷计划,通知归集行,说明本次提取还贷的时间和扣款明细。  (2)根据市中心的时间要求T(实际操作的工作日)及信息明细,归集行进行批量提取公积金操作。T+1日上午,归集行返回各贷款银行本次提取还贷的实际明细信息,同时附经归集行确认的各贷款银行公积金实际提取额作核算凭证附件。市中心经复核后作提取还贷准备。  2.提取还贷    (1)T+1日下午,市中心将经复核的各行公积金实际提取信息明细传送***各贷款银行。    (2)各贷款银行应在收到提取信息后,根据市中心提取还贷的要求进行批量提取还贷操作,并确保在T+2日上午10∶30之前得出批量冲还贷款操作结果,即得出冲还公积金贷款与冲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具体金额。    (3)各贷款银行将冲还公积金贷款与冲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总和与本行的公积金提取金额核对一致后,在T+2日上午11∶00之前将《提取公积金冲还贷款情况表》、《收款通知1》(见附件一、二)传真***市中心。  如各贷款银行冲还公积金贷款与冲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总和小于本行的公积金提取金额,则T+2日上午11∶00之前根据实际冲还情况,将《提取公积金冲还贷款情况表》、《收款通知1》传真***市中心。  《提取公积金冲还贷款情况表》、《收款通知1》必须经各贷款银行分行盖章。为方便操作,如有贷款银行不加盖分行公章,可由分行事先确认加盖图章的主体与样式。  (4)市中心根据各贷款银行公积金实际提取额和各贷款银行提供的《提取公积金冲还贷款情况表》、《收款通知1》,将冲还商业性住房贷款金额于T+2日下午2∶00以前以电汇的方式划出,同时将冲还公积金贷款金额以《收款通知2》(见附件二)传真给各贷款银行。  (5)归集行应确保在收到市中心的电汇凭证后及时进行电子汇划操作,确保电汇资金当天到帐。  各贷款银行应在事先以书面形式将本行冲还商业性住房贷款资金专户的户名、在人民银行系统中的行号、帐号、开户行及各行传真号提供给市中心。  (6)各贷款银行在T+2日下午收到冲还商业性住房贷款资金和冲还公积金贷款凭证后,须当天完成内部会计帐务处理。  (7)各贷款银行应于T+3日前将实际冲还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结果交市中心,同时将《提取公积金冲还贷款情况表》原件、《收款通知1》原件交市中心,市中心将《收款通知2》交各贷款银行,用于双方作核算凭证。如有差额,各银行须提供差额明细数据(见附件三),经市中心确认后,再划转相关资金。  《收款通知2》的金额与《收款通知1》金额一致。  (8)各贷款银行在每月的公积金担保、组合贷款报表中,应注明本月归还本金、利息、罚息中资金空转的金额与实际上划的金额,以便于双方核对。附件一:提取公积金冲还贷款情况表(略)附件二:收款通知(略)附件三(略)附件四(略)附件五: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书附则

本附则内容构成《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书》的不可分割的部分,系委托人与被委托人间就委托事宜达成一致的条款。  委托人兹委托被委托人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制订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政策规定,在贷款期内提取委托书所列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直接归还委托书所列公积金贷款帐号和商业性贷款帐号项下主贷人的贷款,并优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经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平等自愿协商,双方均同意共同遵守以下规定:  一、委托人在签署本委托书时,已经知悉并承诺遵守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政策规定。如果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愿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委托人已经仔细核对并确认所填内容无误,保证提供的有关信息是真实的、准确的,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被委托人应核对委托人填写的有关信息。  三、委托人限于主贷人和主贷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所有委托人均是相对应住房公积金(包括住房补充公积金)帐户的所有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能作为委托人。  四、委托人对委托书所列公积金贷款帐号和商业性贷款帐号项下主贷人的贷款,只能同时办理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委托。  五、委托期内,委托人同意,具体提取公积金还贷划款的时间、方式均按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办法操作。原借款合同中约定提取还贷时间的,以委托书约定为准。  六、委托人可以选择以下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方式:  1.一次性还款法。即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归还贷款余额后,借款人按照提取还贷后的剩余贷款本金和剩余还款期限重新计算的月还款额继续按月还款的办法。  2.停还若干月法。即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归还贷款余额后,根据提取的公积金余额与当前月还款额的倍数取整后,停还相应月数的办法。停还月数不得超过12个月(提取还贷的公积金余额大于12个月的月还款额的,停还月数也不得超过12个月)。停还结束后借款人须继续按月还款。停还期内产生的欠息,不收罚息,不计复利,在停还结束后的月还款中逐月扣还。  3.逐月还款法。即每月直接从委托人公积金帐户中提取用于归还当月贷款本息的金额的办法。提取的公积金金额不足时,借款人应及时补足其还款金额。  七、在组合贷款的情况下,优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即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优先归还逾期公积金贷款本息、正常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再归还其商业性贷款本息。委托人提取还贷的金额,按规定不能进行复缴。  八、为了保证委托人有足够的余额偿还住房贷款,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期间,委托人不能同时办理其他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九、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发生差错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有义务配合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进行纠错。  十、委托人中的主贷人、主贷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发生变化,或者变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方式,委托人应在规定的提取公积金还贷时间的两个月前到被委托人处办理委托变更手续(主贷人不得变更,每次办理方式变更必须在原委托满一年以后),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法律纠纷及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十一、委托人需终止委托的,应在规定的提取公积金还贷时间的两个月前到被委托人处办理终止委托手续。  十二、由于不可抗力或非被委托人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进行提取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被委托人恕不承担责任。  十三、委托书由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委托人有多人的,所有的委托人都必须亲自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能证明配偶关系或直系血亲关系的婚姻证明或户口簿或户籍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最近一期还款单的原件和复印件,到被委托人处当场签署本委托书。委托人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和签字均属真实有效,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及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十四、委托书的效力在主贷人贷款本息还清后自动终止。  十五、委托书一式三联,***联被委托人留存,第二联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第三联主贷人留存。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变更书附则

本附则内容构成《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变更书》的不可分割的部分,系委托人与被委托人间就委托事宜达成一致的条款。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就委托书的变更事宜,双方均同意共同遵守以下规定:  一、委托人已经仔细核对并确认本委托变更书所填写的变更后的内容无误,并保证提供的有关信息是真实的、准确的,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二、被委托人按委托人在委托变更书所列的委托人及其相关信息,依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制订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政策规定进行操作。  三、委托人中的主贷人、主贷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发生变化,或者变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方式,委托人应在规定的提取公积金还贷时间的两个月前到被委托人处办理委托变更手续(主贷人不得变更,每次办理方式变更必须在原委托满一年以后),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法律纠纷及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四、原委托书未变更的条款仍然有效,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仍应遵守。  五、委托变更书由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委托人有多人的,所有的委托人都必须亲自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能证明配偶关系或直系血亲关系的婚姻证明或户口簿或户籍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被委托人处当场签署委托变更书。委托人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和签字均属真实有效,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及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六、委托变更书一式三联,***联被委托人留存,第二联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第三联现主贷人留存。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终止书附则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就终止委托事宜一致同意遵守以下规定:  一、委托人终止原委托(变更)书,不再委托被委托人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制订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政策规定,在贷款期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直接归还住房贷款。被委托人同意不再将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直接归还住房贷款。  二、委托人需终止委托的,应由委托人在规定的提取公积金还贷时间的两个月前到被委托人处签署委托终止书。  三、委托终止书,自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委托人有多人的,所有的委托人都必须亲自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能证明配偶关系或直系血亲关系的婚姻证明或户口簿或户籍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被委托人处当场签署本委托终止书。委托人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和签字均属真实有效,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及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四、委托终止生效前,委托人仍应对其委托事项承担责任。  五、主贷人贷款本息还清后,原委托(变更)书自动终止的,不适用委托终止书。  六、委托终止书一式三联,***联被委托人留存,第二联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第三联主贷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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