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0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2011年公积金缴存基数)

admin 1186 2022-07-19


关于调整200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沪公积金〔2002〕48号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经上海市住房委员会批准,本市自2002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本市自2002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2000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1年月平均工资。  二、 200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份。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职工2001年工资总额按***统计局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规定计算。  下列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如下:  1. 2001年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从社会录用的新参加(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按其2001年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2002年1月***6月期间进入单位的上述人员,按单位次月发放的工资收入作为其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2. 2001年期间,由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以调入后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则上按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的年工资总额计算月平均工资,如统计核实有困难,可按调入单位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3. 2002年从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按调入单位次月发放的月工资收入作为其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则上以调出单位2001年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如统计核实有困难,可按调入单位次月的月工资收入作为其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三、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 2002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不超过各8%(取正整数),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本住房公积金归集年度内不得变更。  2. 企业经济效益较差,职工本人和单位按各7%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商同级工会后提出降低缴存比例申请,报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并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企业无主管部门的,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在批准的一年内,职工本人和其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降低到各6%或各5%。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  3. 2001年度亏损的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商同级工会后提出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报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并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企业无主管部门的,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在批准的一年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正常缴存并进行补缴。  四、 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下限200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下限见下表:

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888元的,单位应按本单位执行的缴存比例为职工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888元(含888元)、高于490元的,单位应按本单位执行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月平均收入低于490元(含490元)的,单位应为职工按不低于44元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可不缴存。  从2002年7月1日起,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设置上限,2002年度为710元。  五、 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  六、 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平均工资和缴存额后,应以一定的方式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 各单位在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应填报《2002年度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情况登记表》,携带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证》,并提供本单位2001年度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月平均工资清册。对完成2002年度基数调整的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上加盖验证章。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200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〇〇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调整200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的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调整200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的精神,自2002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将为职工按调整后的月缴存额汇缴住房公积金。为便于各单位做好此项工作,现对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以下简称“基数调整”)的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数调整的范围  1. 已完成2002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单位,应参加基数调整。原处于欠缴或缓缴状态,通过补缴后恢复到正常缴存状态,亦参加基数调整。  2. 申请2002年度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经审批后进行基数调整。  3. 在基数调整前处于欠缴状态的单位,或上一年度办理过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手续,经济效益未见好转的单位,需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手续。审批时间安排在9月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基本完成基数调整工作后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4. 对住房公积金挂帐单位及全体职工处于封存状态的单位,不参加今年的基数调整。  二、基数调整的组织实施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本着方便单位、简化手续、改进工作的精神,抓好基数调整的实施工作。实施中的相关操作业务,委托建行市分行承担。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负责本区域基数调整中的宣传动员、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核、政策咨询和把关,以及对完成基数调整的单位加盖验证章。为了方便各单位,在基数调整期间,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在建行区(县)支行基数调整网点派专人办理。  三、基数调整的操作事项  (一)基数调整的方式  基数调整采取单位自行盘片调整为主,自助系统调整、网上调整和代理调整等为辅的方式。  单位自行盘片调整,由建行提供调整格式及单位数据的盘片,单位按盘片格式调整职工的月工资基数和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交建行输入大机系统完成调整。  (二)基数调整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单位应填报《2002年度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情况登记表》,携带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证》,提供单位2001年度《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和《2001年度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申报表》。  (三)基数调整的操作程序  1. 各单位在完成今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向所在建行区(县)支行领取基数调整文件和《2002年度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情况登记表》。  2. 各单位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基数调整,填写好《2002年度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情况登记表》。  3. 采用盘片调整的单位,应按建行通知的时间,带好新的空白盘片(如有补充公积金的带2张盘片)到所在建行区(县)支行拷盘,按建行提供盘片的数据格式和操作说明,录入职工工资基数,计算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然后,单位应按建行通知的时间将调整盘片和相关资料一并交基数调整柜面审核。采用其它调整方式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建行区(县)支行提供基数调整的相关资料。  4. 单位基数调整的有关数据经核对确认后,在建行区(县)支行基数调整柜面加盖《住房公积金登记证》的验证章。  5. 单位应在完成基数调整后的5天之内(遇节假日顺延),进行7月份的住房公积金汇缴。  (四)基数调整注意事项  1. 单位应为每位参加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职工如实申报其上一年度工资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工资基数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在计算口径上是相一致的。  2. 单位调整后的数据由建行各支行柜面进行审核,凡发现未如实调整、超过缴存额上限或低于缴存额下限的,单位应重新进行调整。  3. 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如补充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货币化分配结合进行,需突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应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  四、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事项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符合《关于调整200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条件  1.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应是经济效益较差,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2.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是严重亏损,单位2001年经济状况与2000年相比未有好转,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且不能正常发放的。  (二)审批程序  1. 单位可到所在建行区(县)支行基数调整柜面领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 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商同级工会(无工会的由职工集体签名)后,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3. 有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应经所属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审核后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4. 单位持已通过审批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到所在建行区(县)支行基数调整柜面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三)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应填写《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另附2001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2001年度《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和《2001年度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申报表》。  (四)对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处理方式  1. 申请缓缴的单位可以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代扣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部分,不得挪作他用,应当每两个月缴存一次,单位应做好财务记帐。  2. 若职工调离本单位、退休或者购房时,单位应按批准的缴存比例予以补足后办理转移和提取手续。  3. 职工购房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位应为职工补足缴存额,并提供与贷款数额相等的保证金。  五、基数调整期间有关信息变更的事项  在基数调整期间,如发生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变更,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直接到所在建行区(县)支行办理信息的修改。如单位尚未领取或遗失《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以及需变更《住房公积金登记证》的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可到所在建行区(县)支行基数调整柜面咨询后,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开销户登记受理窗口办理领证、补证或变更事宜。  2002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文件资料及表格可到()上查阅、下载。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00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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