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0年度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参加年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admin 563 2022-07-19


关于印发2000年度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参加年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公积金指〔2000〕76号

上海市各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  现将《关于2000年度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参加年检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000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2000年度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参加年检的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沪公积金法〔2000〕第41号)、《关于开展2000年度住房公积金年检工作的通知》(沪公积金指〔2000〕第42号)和《关于贯彻2000年住房公积金年检和基数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自即日起,对全市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开展年检工作。由于各欠缴单位的欠缴原因、时间长短等情况均不同,为便于各欠缴单位做好2000年度住房公积金年检工作,现将有关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以及操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年检的范围  住房公积金末次汇缴月份在2000年5月份以前的欠缴单位。  二、欠缴单位年检的内容  1. 清理和核对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基本信息;  2. 审核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提出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全体职工统一按当年度下限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等申请;  3. 督促欠缴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并要求欠缴单位制订合理、可行的《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补缴计划承诺书》。  三、欠缴单位年检的形式  由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建行各支行及代理公司合署办公,实行年检一门式服务。各欠缴单位到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的建设银行区(县)支行办理年检。  四、欠缴单位年检的时间安排  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原则上应在2000年9月30日前,在指定的时间内,携带单位和职工个人信息核对表和《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补缴计划承诺书》等相关资料到建设银行的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年检。  五、欠缴单位年检的程序  在收到由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和建设银行区(县)支行向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发出年检通知以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后,各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单位和职工个人信息的核对、补充和更正工作;制订出合理、可行的补缴计划,并确定最后缴存期限;补缴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到所在地建行区(县)支行领取《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后,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好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全体职工统一按当年度下限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等申请审批手续。欠缴单位在申请过程中须向审批部门提供以下资料:①《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②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全体职工统一按当年度下限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报告;③1999年度和2000年上半年度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④《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九九九年度结算表清样》;⑤无工会组织的单位应提供在职职工集体签名资料。  六、欠缴单位年检通过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几种处理方式  1. 补缴  ①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原则上应在2000年9月30日以前,将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补缴完毕,并从10月1日起正常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②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一次性补缴完毕有困难的,应制订《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补缴计划承诺书》,并确定最后缴存期限。到期后,单位必须将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全部补清,并正常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若欠缴单位按当年度规定比例补缴有困难的,可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末次汇缴***某年6月份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商同级工会后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无工会组织的,由职工集体签名),携带相关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的,或申请低于5%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申请全体职工统一按当年度下限缴存的,须先到区(县)运用中心审核后,再由区(县)运用中心统一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以上单位,凡自2000年1月起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将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全部补清;凡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在2001年6月30日以前,将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全部补清。单位在补缴期间,若职工调离、退休、购房等,单位均应按批准的缴存比例予以补足后办理转移或提取手续;凡涉及职工购房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单位应为其补足的同时,提供与贷款数额相等的保证金,以便使这些职工正常享受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权利。  2.缓缴  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因严重亏损,不能正常维持职工工资,且在现阶段无力补缴的情况下,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商同级工会后提出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无工会组织的,由职工集体签名),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核。无上级主管部门的,须先到区(县)运用中心审核后,再由区(县)运用中心统一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时,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欠缴单位必须做到以下几点:①可以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全体职工统一按当年度下限缴存,并以此为依据,对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进行扣缴和补缴;但如果职工的个人缴存部分已被单位扣除,单位必须按已扣除的缴存比例进行补缴;②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若职工调离、退休、购房等,单位均应按批准的缴存比例予以补足后办理转移或提取手续;③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凡涉及职工购房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单位应为其补足的同时,提供与贷款数额相等的保证金,以便使这些职工能正常享受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权利;④单位申请缓缴时间从欠缴之日起***2001年6月30日,但单位必须在申请报告中承诺,待经济效益好转时进行补缴。  3.其他  ①凡已停产、歇业或注销的单位,凭上级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商同级工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商同级工会审核同意后,按职工分流安置的不同情况进行继续缴存、转移或封存。但在办理转移和封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前,必须将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单位停产、歇业或注销之日。若单位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应先制订《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补缴计划承诺书》,待补缴完毕后办理相关手续。  ②凡已宣告破产的单位,凭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按职工分流安置的不同情况,由破产清算小组或托盘单位对破产单位职工进行转移或封存。但在办理转移或封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前,必须将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单位破产清算之日。若单位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应先制订《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补缴计划承诺书》,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督办,待补缴完毕后办理转移和单位销户手续。  七、年检须知  1. 各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本着贯彻《条例》,对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利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补缴,制订合理可行的计划,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年检工作。  2. 自2000年10月1日起,未办理年检登记或未通过年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或未按《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补缴计划承诺书》执行的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建行各区(县)支行将暂停办理该单位职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等业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视不同情况,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对未办理年检登记或未通过年检的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过新闻媒介分批进行公告后作出处理。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000年八月

上一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下一篇:关于印发《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房贷还清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