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房贷还清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

admin 685 2022-07-19


关于印发《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公积金贷〔2000〕136号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受托银行,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  现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以下简称提取还贷)的业务,方便借款人,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提取还贷范围和对象

1. 范围

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住房组合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购买具有所有权住房的借款人,均可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

2. 对象

(1) 1999年9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和组合贷款的主贷人、配偶及直系血亲;1999年10月起上述购房贷款的主贷人、配偶及受理查询单或复议单中确认的参贷人。

(2) 用作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为主贷人、配偶。

二、提取金额

提取金额为划款时除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保留10元以下个位尾数以外的全部金额,但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余额及利息之和。

三、还贷方式

一律采用“余额还贷法”,即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还住房贷款余额,并按照提取还贷后的剩余贷款本金和剩余还款期限重新计算月还款额。提取还贷后借款人仍须逐月还款,逾期者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逾期违约金。

四、提取还贷原则

1.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为一年一次;

2. 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不再转入借记卡、信用卡;

3. 办理委托时间与划款时间相分离;

4. 组合贷款提取还贷须优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5. 提取还贷后的金额不得复缴。

五、提取还贷授权书

1. 签订授权书。

(1) 借款人已开始还贷,贷款银行寄发办理《委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通知;提取还贷人凭通知到贷款银行签订授权书,授权书***贷款本息结清自行终止。

(2) 新贷款户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并签订授权书。

2. 授权书的变更

参与还款的人员发生变更情况,须提前两个月与贷款银行签订《委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授权变更书》(以下简称《变更授权书》)。还贷人变更后,原授权书中的权利与义务由变更后的还贷人继续履行。

六、提取还贷时间

借款人已开始还贷,并于1—3月份签订授权书的,在当年4—6月份办理提取还贷划款;4—8月份签订授权书的,在当年9—10月份办理提取还贷划款;9—12月份签订授权书的,在次年4—6月份办理提取还贷划款。原借款合同中约定提取还贷时间的,以授权书约定为准。

七、提取还贷的特殊情况

1. 借款人发生住房贷款逾期的,提取还贷款时,应先归还逾期部分。有余额的,按上述还贷方式办理。

2. 借款人要求一次性全部提前归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其提取还贷不受时间限制。办理方式仍采用单位出具提取证明,本人填写提取申请书,凭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本息还款结清证明,三个月内到建设银行区、县支行业务二科提取现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结清前贷款本息之和。

八、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归还住房贷款本息

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归还住房贷款本息,比照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归还住房贷款办法处理。

九、附《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操作细则》(略)

委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授权书

编号:

兹立授权书,授权____________银行,按照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制订的《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暂行办法》进行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从下列授权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扣划***主贷人的贷款帐户,并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授权人填写 主贷人配偶参贷人1参贷人2姓名:    公积金贷款帐号: ——————商业性贷款帐号: ——————公积金帐号:    补充公积金帐号:    身份证号码:    与主贷人关系:——

受理银行填写 主贷人配偶参贷人1参贷人2姓名:    公积金贷款帐号: ——————商业性贷款帐号: ——————公积金帐号:    补充公积金帐号:    身份证号码:    与主贷人关系:——

授权人声明:本人已仔细核对确认银行填写的内容无误,并已认真阅读和同意遵守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制订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以及____________银行操作办法和以下规定:

一、授权人由主贷人、配偶、参贷人和其他满足提取条件的人员构成。

二、授权人委托受理银行在贷款期内,提取还贷划款的时间、还贷的方式均按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办法,每一住房公积金会计年度进行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原合同中已约定提取还贷时间的,以本授权书约定为准。

三、授权人同意受理银行从上述表格中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包括住房公积金帐户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将以上人员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统一转入主贷人的贷款帐户中,在组合贷款的情况下,优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帐户。

四、授权人同意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后直接归还主贷人贷款的本金后,扣款月及以后月份仍委托受理银行用信用卡或储蓄卡扣取按原月还款金额还款;或仍以现金方式按原月还款金额还款。

五、授权人中的主贷人、配偶、参与还贷人员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提前两个月***受理银行办理委托授权变更,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法律纠纷的由授权人负责。

六、授权人终止授权,应在年度划款前到受理银行办理终止手续。

七、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受理银行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进行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受理银行恕不承担责任。

八、本授权书在受理银行对有关信息确认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为本授权书的依据,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年的政策规定为准。

十、本授权书的效力在主贷人贷款本息还清后自动终止。

十一、授权人提取还贷的金额不得进行复缴。

十二、本授权书一式三联,***联受理银行留存,第二联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第三联主贷人留存。

十三、上述规定的解释权归____________银行。

授权人:

主贷人配偶参贷人1参贷人2签字:    日期:

受理银行:                                经办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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