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年检与验证单位的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公积金未通过购房时间超2年校验)

admin 4264 2022-07-19


关于对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年检与验证单位的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沪公积金〔2001〕163号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去年7月以来,对全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年度检查和年度验证工作。期间,绝大多数单位能按照要求,办理单位与职工基本信息的登录、变更或修改等手续,但有部分单位***今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年检或年度验证,影响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正常开展。为推进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年检和验证单位的处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年检或验证的单位,应于2002年1月31日前,到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建设银行各区县支行补办年检或验证手续。只有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登记证》或通过年度验证的单位,其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等业务时出示《住房公积金登记证》原件或复印件,方能正常受理。  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年检或年度验证时,应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并将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补缴。几已停产、歇业或注销的单位,可按《关于印发2000年度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参加年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公积金发〔2000〕第76号),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名存实亡或去向不明的单位,有上级主管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并代为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封存、转移以及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的销户手续。没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和建行各支行经联系和调查后,如该单位未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即办理转移和销户工作。属于下列情况的,将对这些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作挂帐处理。  1. 经审批办理过企业注销或歇业手续的欠缴单位。  2. 未办理注销或歇业等手续,但已连续两年未发生住房公积金业务,且通过各种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的单位。  三、作挂帐处理的单位,由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和建行各支行统一填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挂帐单位审批表》(一式三联),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四、自2002年2月1日起,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年检或未通过验证手续的单位,应承担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责任。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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