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职工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公积金存款利率政策)

admin 798 2022-07-19


关于调整职工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沪房委会〔1996〕23号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同意调整职工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批复》(沪银计〔1996〕2086号),职工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自1997年1月1日开始调整。有关具体事项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当年住房公积金存款年利率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1.98%计息;6月30日结息后,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年利率比照银行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3.33%计息。

二、单位住房专项贷款利率单位住房专项贷款利率,一年期由年利率8.46%调整为8.064%,二年期由年利率9.18%调整为8.424%,三年期由年利率9.9%调整为8.784%,三年为限。贷款展期利率比照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息。

三、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利率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利率,一年期由年利率6.12%调整为5.13%;二***五年期贷款利率,在一年期贷款利率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利率增加0.36个百分点;六***十年期贷款利率,在五年期贷款利率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利率增加0.288个百分点;十一年***十五年期贷款利率,在十年期贷款利率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利率增加0.216个百分点;十六年***二十年期贷款利率,在十五年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利率增加0.144个百分点。

四、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借款偿还

借款本息采取按月等额还款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R=P·  I(1+I)N

(1+I)N-1

其中:R——每月还款额;

P——借款额;

I——贷款月利率;

N——按月计算的还贷款期限。

五、利率调整前已签定的单位住房专项贷款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的均按原合同执行。今后遇银行存贷款利率调整时,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亦作相应调整。银行上半年调整利率,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在当年的7月1日调整;银行下半年调整利率,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在下一年的1月1日调整。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委员会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关于同意调整职工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批复》

关于同意调整职工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批复

市住房委员会:

你委沪房委会发〔1996〕第21号《关于调整职工公积金存贷利率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    当年住房公积金存款年利率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1.98%计息;6月30日结息后,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年利率比照银行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3.33%计息。    二、单位住房专项贷款利率    单位住房专项贷款利率,一年期由年利率8.46%调整为8.064%,二年期由年利率9.18%调整为8.424%,三年期由年利率9.9%调整为8.784%,三年为限。贷款展期利率比照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息。    三、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利率    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利率,一年期由年利率6.12%调整为5.13%;二***五年期贷款利率,在一年期贷款利率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利率增加0.36个百分点;六***十年期贷款利率,在五年贷款利率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利率增加0.288个百分点;十一年***十五年期贷款利率,在十年期贷款利率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利率增加0.216个百分点;十六年***二十年期贷款利率,在十五年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利率增加0.144个百分点。  四、利率调整前已签定的单位住房专项贷款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的均按原合同执行。利率调整后签订的新借款合同,按调整后利率执行。今后遇银行存贷款利率调整时,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亦作相应调整。银行上半年调整利率,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在当年的7月1日调整;银行下半年调整利率,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在下一年的1月1日调整。  五、上述各项贷款利率均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  特此批复。

附件: 公积金存款和住房贷款利率调整表(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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