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全额出资购买使用权住房现变更为所有权住房的本市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规定

admin 978 2022-07-20


关于原全额出资购买使用权住房现变更为所有权住房的本市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规定

沪公积金法〔2000〕57号

为了配合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9〕44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就原全额出资购买使用权住房现变更为所有权住房的本市居民,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缴纳首期房屋维修基金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原全额出资购买使用权住房(除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及通过差价换房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外,下同),现根据《若干规定》要求变更为所有权住房的本市居民,可以提取其本人(包括职工的配偶,下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缴纳首期房屋维修基金,但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最高为该住房的首期房屋维修基金金额(多层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0元,高层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4元)。  二、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缴纳首期房屋维修基金的,应提供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签署的《居民全额出资购买独用成套使用权房变更为产权房的通知书》(原件,下同)和注明“使用权转产权”字样的《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个人购房交款凭证》(原件,下同)。  三、职工应在区(县)房地局(房改办)签署的《居民全额出资购买独用成套使用权房变更为产权房的通知书》和注明“使用权转产权”字样的《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个人购房交款凭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提取申请。  四、全额出资购买使用权住房的职工已经用自有资金缴纳首期房屋维修基金的,可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的期限内,凭注明“使用权转产权”字样的《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个人购房交款凭证》(已盖现金收讫章),提取不超过所缴纳的维修基金金额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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