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政策问答

admin 1025 2022-07-20


《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政策问答

《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5]10号,以下简称《通知》)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4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通知》明确哪些对象可以缴交住房公积金?

答:《通知》明确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并按照规定分别办理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原《上海市居住证》B证)、《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等证件的外籍、获得境外***(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在本人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照本市现行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等均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二、外籍、获得境外***(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缴交住房公积金有何好处?

答: 外籍、获得境外***(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缴交住房公积金有如下好处:

1、在住房公积金领域与本市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2、在本市发生购房、自住住房的租房或物业费等住房消费时可按照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按照***税收有关规定,缴交规定比例内的住房公积金可享受免税优惠;

4、待相关政策完善后,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低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外籍、获得境外***(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何时可以开始缴交住房公积金?

答:《通知》自发布之日2015年9月24日起实施,外籍、获得境外***(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最早可自2015年9月开始缴交住房公积金。

四、单位必须为与其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外籍、获得境外***(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缴交住房公积金吗?单位和个人可以一方缴交,另一方不缴交吗?

答:外籍、获得境外***(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在沪工作人员经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外籍、获得境外***(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在沪工作人员缴交住房公积金应符合本市现行规定。因此,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住房公积金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各1%到8%(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比例进行缴交,不可以一方缴交,另一方不缴交。

五、单位如何为外籍、获得境外***(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在沪工作人员缴交住房公积金?

答:单位经办人员需首先提供以下材料为职工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等一般个人账户开户材料;    (二)经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职工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原《上海市居住证》B证)、《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等证件之一的复印件。    单位经办人员为职工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后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等均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办理场所为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六、外籍、获得境外***(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在沪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如何处理?

答:外籍、获得境外***(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在沪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在本市或外省市尚未重新就业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予以封存;劳动(聘用)关系变动到本市或外省市其它单位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可转移到新单位继续缴存。

七、外籍、获得境外***(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在沪工作人员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何时出台?

答: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在研究制定外籍、获得境外***(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在沪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预计于2016年公布实施。

按照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职工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方可申请贷款,若外籍、获得境外***(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在沪工作人员自2015年9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最早于2016年上半年方具备贷款资格。

八、柜面何时开始正式受理外籍、获得境外***(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在沪工作人员缴交住房公积金?

答: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正式办理外籍、获得境外***(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在沪工作人员缴交住房公积金。

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可登陆或拨打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咨询。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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