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确今年人社工作任务(年度考核文件(广东省人社局和省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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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1
关于中心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
返聘退休人员的暂行规定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中心人事管理工作,规范中心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返聘退休人员的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心到龄退休人员原则上按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不再返聘,确因重大项目或者重点工作需要返聘的紧缺专业骨干人员,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围绕中心重大工作、主要业务,承担***住建部、市委、市政府、市建管委布置的重大工作任务、重大课题、科研等工作的项目,该项目经相关主管部门正式立项,并有相应的项目经费。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点工作是指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的重大创新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退休返聘人员限定为因承担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等阶段性工作而聘用的退休人员。
第六条 中心主要负责人按照市管干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列入返聘人员范围。
第二章 返聘原则
第七条 坚持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需要的原则。退休返聘人员必须是确因中心某项重大项目或者重点工作需要,返聘岗位必须是当前重大或者专业工作急需且暂无合适替代人选的岗位。
第八条 坚持本人自愿与组织批准的原则。返聘退休人员必须尊重本人意愿,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聘用。
第三章 返聘情形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可考虑返聘:
(一)在中心某个重大项目中承担任务未完成,且中心暂没有能够承担该项工作的专业骨干人员时。
(二)中心开展某项新的重大项目,承担该项目的人员因经验、技术缺乏需要专业指导时。
(三)能够帮助解决重大项目和科研攻关等工作疑难问题时。
(四)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讨论的其他因重点工作需要返聘的特殊情形。
第四章 返聘人员条件
第十条 退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心可考虑返聘:
(一)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专业技能的管理人员;具有副***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公积金某项专业工作方面有一定影响或者在某项技术方面有特殊专长的人员。
(二)已在中心办理退休手续,且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务关系。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年龄一般男性在65周岁以下,女性在60周岁以下。
第五章 返聘期限
第十一条 返聘人员聘期根据重大项目或重点工作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一年一聘。
第十二条 一年聘期结束后,根据重大项目或者重点工作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三条 返聘人员聘期不得超过所在重大项目的研发周期、重点工作的完成期或者二年,按孰短期限执行。
第六章 返聘程序
第十四条 中心退休人员返聘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因重要专业技术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出现所在重大项目或者重点工作人员空缺时,并因工作需要确需返聘该人员的,由所在项目组或部门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向组织人事处提出返聘申请,说明返聘的理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预计返聘期限。
(二)组织人事处在核实情况并征得拟返聘人员本人同意后,报中心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三)主任办公会讨论同意返聘后,由组织人事处办理返聘手续。
(四)中心与返聘人员签订《退休人员返聘协议》,协议明确聘用期间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聘用期限等内容。
(五)返聘人员聘用期满后,如需继续返聘的,按以上程序办理,并提前15天通知本人;如期满前15天内未接到续聘通知,即期满终止聘用。
第七章 返聘人员待遇
第十五条 因重大项目返聘人员,产生的人员薪酬及与项目有关的费用纳入项目经费管理和列支。在项目经费尚未到位之前,可按规定先由中心自有资金垫付。返聘人员薪酬由中心主任办公会根据返聘人员在重大项目中承担的工作责任及相应的工作量大小,结合中心在岗人员的薪酬情况讨论决定。因重点工作返聘人员,产生的人员薪酬和相关费用按照中心预算管理的规定列支,其薪酬标准执行《市建设交通两委事业单位借用人员管理办法》。返聘人员的具体薪酬标准和待遇在返聘协议中明确。
第十六条 返聘人员因公出差费用及报销办法与在职人员相同。
第十七条 返聘人员聘期满一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聘期不满一年的,假期按照实际聘任月份折算。年末应休未休的年休假不享受带薪年休假补偿。
第八章 解聘
第十八条 在返聘期内,返聘人员因故不能继续工作的,可向所在项目组或者部门提出终止聘用申请,经项目组或者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中心组织人事处按规定办理解除聘用关系手续。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返聘人员所在项目组或者部门可予以解聘:
(一)返聘人员在返聘期内未能按约定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的。
(二)返聘人员在返聘期内出现重大差错、过失及其他行为损害中心利益的。
(三)返聘人员违反中心规章制度或者***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对中心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返聘期内因重大项目或者重点工作变化不再需要返聘人员时。
(五)聘用项目组或者部门认为要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心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如上级部门新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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