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改实施方案的通知(房屋改造实施方案)

admin 873 2022-07-21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改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房改办发〔1991〕字29号

各部、委、办、区、县、局和驻沪部队房改办:

根据布置,各部、委、办、区、县、局房改办在七、八月份对所属单位实施房改方案进展情况进行了自查,市房改办对部分单位进行了抽查。通过检查,总的来看,房改方案在全市实施运行正常,进度顺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使房改实施方案全面、准确地得以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行滞纳金规定的问题。为严格公积金缴交制度,按《上海市公积金暂行办法》中“单位不按时缴交公积金……要另缴滞纳金”的规定,现决定自今年十月一日起,凡单位迟交公积金,要课以滞纳金罚款,滞纳金每逾期***按公积金缴交额的千分之五计算。计算期限为单位发工资后第五天(遇节、假日顺延)起***逾期交款日止。滞纳金的财务处理参照财政迟交税金所罚滞纳金规定办理。  二、关于公积金财会记帐的问题。各单位必须严格按市财政局下发的沪财政〔1991〕15号《关于房改中有关财务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办理。各单位还要求统一使用由市房委会监制的“公积金单位帐帐页”和“公积金单位月应缴额人数变更记录”作为财务帐册和公积金缴交人员变更登记。此外,各单位还可根据需要,登录公积金个人帐分户帐页(以上三种公积金帐的记帐方法说明另发),三种帐页均在四川中路126弄24号市房管局印刷所购买。  三、关于在职工工资表中反映公积金扣缴情况的问题。单位提供和职工个人缴交的公积金均应在职工工资表中得到正确体现,即应填写单位提供的公积金数额,并填写扣缴的公积金总额。  四、关于“租住公房证明”的问题。职工须凭“租住公房证明”才能从单位得到住房补贴。“租住公房证明”又必须加盖市房产局统一刻制的业务专用章(直管公房)或市房改办统一刻制的业务专用章(系统单位自管公房)才能有效。在这次自查和抽查中发现少数职工交给单位的“租住公房证明”不符合上述规定。应请该职工将其本人户口簿和租赁公房凭证交单位复核。  五、关于拆迁户配房时认购债券的问题。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对拆迁房屋使用人按本细则规定标准进行安置的,不认购住宅建设债券;超标准安置的增加面积部分、应购买住宅建设债券”的规定,对免购住宅建设债券的拆迁户由拆迁安置单位负责填写“免购上海市住房建设债券证明”并盖章。拆迁户将取得免购债券证明送交所在区、县的房改办审核,并登记后,可直接到新配房所在房管所办理租赁手续。超标准安置的拆迁户,由拆迁安置单位在配房四联单上注明超标准安置面积,并在“拆迁户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单”上核定认购额,最后由区、县房改办审核登记,以后的其他程序仍按原规定办理(“拆迁户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单”到市房产局印刷所购买)。  六、关于在配房买债券中属于减购或免购债券对象的审核问题。均由所在区、县房改办负责。减购或免购专用章由市房改办统一刻制。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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