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公积金提取代办公司(西宁公基金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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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1
一、适用范围:
已办理本市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住房贷款(以下简称“提取还贷”)的职工终止个人提取还贷业务。
二、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借款人、提取还贷人的身份证原件;港澳台人士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外籍人员、获得境外***(长期)居留权人员提供护照原件;港澳台及外籍人士需提供境内联系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及身份证件。
2、如提取还贷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证明继承权或受遗赠证明的公证书、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港澳台人士提供经居住地(港、澳或台)公证机关公证的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外籍人士提供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服务方式:
线下:
原提取还贷委托受理网点。
四、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五、到场人员:
借款人、所有参加提取还贷人员。如有不能到场的另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公证书中应明确相关委托事项)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六、注意事项:
1、2020年8月1日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变更业务生效后,已办理的提取还贷业务(含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贷款)自动终止,2020年8月1日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的减少共同借款人业务生效后,已办理的共同借款人提取还贷业务自动终止;但已进入当月提取还贷批次的扣款将继续进行。
2、发现下列情形,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提取还贷人的提取还贷委托:
(1)提取还贷人公积金账户被法院冻结;
(2)提取还贷人提供虚假信息进行提取还贷申请的;
(3)提取还贷人出现其他被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权部门限制提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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