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听证标准

admin 715 2022-07-22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处罚

1、单位设立时间在2年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单位设立时间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单位设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1、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0个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0个以上500个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00个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内存储余额的处罚;

1、对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1)违法所提款额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0%的罚款;

(2)违法所提款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提款额在5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2、对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1)违法所提款额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倍的罚款;

(2)违法所提款额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提款额在2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处罚

1、提供虚假、伪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且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超过贷款限额1倍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取消其1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10%的罚款;

2、提供虚假、伪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且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超过贷款限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取消其1年以上3年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3、提供虚假、伪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且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超过贷款限额3倍以上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取消其3年以上5年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听证标准

(一)对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处以1000元及以上罚款;

(二)对企业处以3万元及以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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