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贷款复议政策(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admin 724 2022-07-22


一、申请条件:

借款申请人或共同借款申请人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造成漏缴、少缴而补缴住房公积金导致不满足连续六个月缴存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的异常,借款申请人可在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同时申请复议。

二、办理场所:

1、纯公积金贷款由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各区营业部受理;

2、公积金组合贷款由本市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各网点受理;

3、复议申请网点与贷款受理网点应为同一网点。

三、办理要件:

1、贷款所需申请材料。

2、缴存不连续六个月复议申请材料:

(1)补缴单位情况说明原件,证明漏缴原因及补缴情况,并加盖公章或人事部门章;若申请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注明委托代缴公积金事宜及委托第三方单位名称;

(2)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明细原件,需与公积金缴交情况匹配;

(3)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补缴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等可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若申请人为外省市公积金转入上海造成缴交不连续6个月的,仅需提供转入前后住房公积金缴交未间断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复议的,须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四、到场人员:

与贷款受理到场人员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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