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沪公积金发〔1997〕第55号文中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政策的补充通知

admin 596 2022-07-22


关于对沪公积金发〔1997〕第55号文中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政策的补充通知

沪公积金指〔2000〕14号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了加强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对《关于重申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发〔1997〕第55号文)有关职工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政策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职工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对象、方式和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须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在房款尚未全部付清的情况下,原则上采用转帐方式提取;如房款已全部付清或因房屋买卖交易双方均为个人而无法采用转帐方式付款的,可以以现金方式提取。无论是用转帐方式提取还是用现金方式提取,均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凡属购买商品房(期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职工应提供经市或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加盖登记备案章的住房预售合同(或住房预配售合同)原件。  2. 凡属购买商品房(现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职工除应提供住房买卖合同原件以外,还应提供以下三项证明材料中任意一项原件:  (1)市或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收件收据;  (2)《契税完税证》;  (3)《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3. 凡属购买自住公有住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职工应提供《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个人购房交款凭证》(未加盖现金收讫章)原件。如房款已付,应提供已加盖现金收讫章的《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个人购房交款凭证》原件或《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原件。  4. 凡属购买各类存量住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职工除应提供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外,还应提供《契税完税证》原件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原件。  5. 凡属因房屋动拆迁而进行产权安置需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职工除应提供《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外,还应提供《契税完税证》原件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原件。  除以上几种情况外,职工购买本市或外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均应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原件和“房地产权证”原件。  二、 职工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时间  职工因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应在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生效之日起半年内提出,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职工所提住房公积金均以提取时帐户实际储存余额按十元整数(保留十元以下含十元)提取。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及各区、县支行,应积极做好对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提供证明材料的审核工作,严格把关,确保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顺利开展。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000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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