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过程中几个政策口径的通知

admin 512 2022-07-22


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过程中几个政策口径的通知

沪公积金发〔1997〕30号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近几年来,由于有相当一部分单位因各种原因没有正常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导致职工在工作调动时无法及时转移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无法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严重影响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进程。为了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的精神,就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职工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转移住房公积金帐户等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凡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职工就可以提取其帐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职工所属单位或者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办公室应当为该职工出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的证明。如果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过程中因其所属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甚***将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则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之前或同时,其所属单位必须为该职工补足欠缴期间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  二、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贷款  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款规定的精神,中断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不能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如果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是因其所属单位没有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而中断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该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职工所属单位必须为该职工补足欠缴期间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并且提供与该职工贷款金额相等的资金存入贷款银行。符合这两个条件的,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予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当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终止或者该单位恢复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连续六个月或者单位终止时,存入贷款银行的资金应返还给单位。  存入贷款银行的资金比照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归单位所有。  三、 关于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  职工因工作调动,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若原单位没有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造成住房公积金帐户无法转移的,原单位必须将欠缴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缴存***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职工转入单位可直接为该职工办理转移手续,从职工原所属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直接划转到职工转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记入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  四、 关于执法监督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住房储金,凡符合条件的职工和单位,必须按《条例》的规定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单位不能因亏损而少缴住房公积金,更不能将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目前,仍有少部分单位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也有一些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因与职工有劳动人事方面的纠葛而故意不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条例》的规定,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九九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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