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admin 633 2022-07-27


关于调整本市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沪公积金法〔2000〕41号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本市自2000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调整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的规定  本市自2000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1998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1999年月平均工资。  二、199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份。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职工1999年工资总额按***统计局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规定计算。  下列几类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如下:  1. 1999年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从社会录用的新参加 (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按其1999年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2000年1月***6月期间进入单位的上述人员,以其进单位 次月工资作为其1999年的月平均工资。  2. 1999年期间,由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以调入后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则上按调出 单位和调入单位的年工资总额计算月平均工资,如统计核实有困难,可按调入单位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3. 2000年从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以调入单位次月的月工资作为其1999年的月平均工资;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则 上以原单位1999年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如统计核实有困难,可按调入单位次月的月工资作为其1999年的月平均工资 。  4. 职工在1999年因工资打折扣或只有临时工资收入的,按其年实际发放的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1. 本市自2000年7月1日起,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作调整,仍为各7%。  2. 企业效益较差,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7%缴存有困难的,可以降低缴存比例,但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商工会后提 出,报主管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同意,并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如企业无主管部门的,应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 ,在批准的一年内,职工本人和其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各按不低于5%缴存或适当降低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正整数)。  3. 1999年亏损的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但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商工会后提出,报主管区、县、局、控 股(集团)公司同意,并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如企业无主管部门的,应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在批准的一年内,可以缓 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正常缴存并进行补缴。  4. 本市自2000年7月1日起,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作调整,仍为不得大于各8%和少于各1%(缴存比例取正整数)。具体缴存比例,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缴存比例确定后,在住房公积金一个归集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上、下限  单位和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不得高于上限、低于下限。高于上限的按上限定额缴存,低于下限的按下限定额缴存。自2000年7月1日起,在住房公积金不同的缴存比例下,缴存额的上、下限见下表。                              住房公积金不同缴存比例,缴存额的上、下限金额表                                                                                          单位: 元

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14%12%10%缴存额上限330282236缴存额下限1008470

五、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  六、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在核定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时,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七、凡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部分的资金列支渠道及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仍按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统计局二000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贯彻2000年住房公积金年检和基数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沪公积金法〔2000〕第41号 )和《关于开展2000年度住房公积金年检工作的通知》(沪公积金指〔2000〕第42号)文件的精神,自2000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 年检和基数调整工作将同步进行。为便于各单位做好2000年住房公积金年检和基数调整工作,现将有关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以及操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单位和职工个人基本信息的核对和更正  1. 住房公积金年检的主要内容是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基本信息进行清理、核对、补充和更正。因此,市公积金管理 中心将《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本情况核对表》等四张表格(即表1—表4)发给各单位。各单位须根据随同发给的“填写说明”的要求认真进行核对和填写。单位完成四张表格后,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年检手续时,还应带好以下资料:  ① 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登记机关的登记证复印件或证明)  ②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 在住房公积金年检过程中,单位名称应当用全称。若单位全称超过14个汉字的单位应把名称简缩在14个汉字以内。  单位名称如有变化的,应办理“单位名称变更”手续。但有下列情况的须先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后,再到建行区(县)支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年检的网点进行年检。  ① 申请过住房公积金单位专项贷款,且余额尚未还清的单位。  ② 凡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或提供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与《单位公积金基本情况核对表》上填报单位完全不一致的单位。  二、关于缴存比例、缴存额上、下限和缓缴住房公积金问题  (一)自2000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职工本人1998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1999年月平均工资。本市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作调整。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7%、6%、5 %时,缴存额上限分别为330元、282元、236元;缴存额的下限分别为100元、84元、70元。单位和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不得高于上限,低于下限;为下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下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以低于该单位按缴存比例计算所得的下限,但最低不得低于32元。  (二)经济效益较差或连年亏损,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具体的申请条件和处理方式,以及审批程序如下:  1.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条件和处理方式  企事业单位效益较差,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但原则上不能低于各5%。  2.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和处理方式  企事业单位因经营亏损,且不能正常维持职工的工资,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  (1)凡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同时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并以此为依据,对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进行扣缴和补缴。  (2)凡***次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事业单位,其末次汇缴必须到2000年6月份,并且在申请缓缴时,选择以下一种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① 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可以每月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按批准的缴存比例扣缴住房公积金,汇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若 职工调离、退休、购房等时,单位均应按批准的缴存比例予以补足后办理转移或提取手续。  ② 单位和职工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缓缴。单位和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待经济效益好转时,均一次性补缴。若职工调离、退休、 购房等时,单位均应按批准的缴存比例予以补足后办理转移或提取手续。  (3)凡第二次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应一次性补缴完上一年度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如仍有困难的,需对上一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制订“补缴计划承诺书”,并持上级单位的证明,经审核后可以再延长一年缓缴期。  (4)凡长期欠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事业单位,将在9月份根据企事业单位的不同情况另作处理(具体处理办法另定)。  3.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程序  (1)企事业单位先到所在地建行区(县)支行领取相应的“审批表”。  (2)企事业单位必须由法人代表商同级工会后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无工会组织的,由职工集体签名), 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或申请低于5%缴存比例,或第二次申请缓缴的企事业单位,须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3)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事业单位,在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①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②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报告  ③ 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④ 二年度《上海市在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养老金)  ⑤ 无工会组织的单位在职职工集体签名资料  (4)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经批准后,单位持以上资料再到所在地建行区(县)支行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年检和基 数调整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方式和要求  今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实行电算化,具体方式:  1. 单位原采用计算机自助系统或计算机盘片进行基数调整的,今年仍可采用自助系统或计算机盘片调整。但是,若单位经济效益较 差或亏损,需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再进行年检和调整。  2. 无电脑的单位则应委托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代理公司给予调整。  3. 单位无论采用何种基数调整方式,都必须向所在建行区(县)支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年检和基数调整的网点提供本单位职工工资基 数相关资料,可以是由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的二年度《上海市在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或能准确反映职工工 资基数的相关资料。  4. 凡单位为下岗职工按低于本单位确定的缴存比例的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下岗职工的名单。  四、关于住房公积金年检和基数调整期间应注意的事项  1. 单位汇缴2000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经办行即暂停该单位职工的转移,待单位完成基数调整,并汇缴7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再办理 。  2. 单位经办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年检和基数调整手续时,各网点将住房公积金年检信息和基数调整数据信息录入后,再打印出年 检和基数调整核对表,经办人员经核对无误后,应予签名认可。  3. 单位在完成住房公积金年检和基数调整后,在汇缴2000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应向所在建行区(县)支行缴交住房公积金网点, 出示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发的《住房公积金登记证》或年检发票。  4. 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年检和基数调整政策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与所在建行区(县)支行住房公积金年检和基数调整办理处联系。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000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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