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社保代缴机构(杭州正规代缴社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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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30
【案情简介】
职工陈某与某汽车配件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发生争议,并诉***法院。案件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法院为此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嗣后,陈某发现某汽车配件公司未为其缴存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遂要求单位为其补缴。单位认为,此前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曾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一次性解决所有争议的协议,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因此与陈某的公积金争议已经解决,不再负有为陈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以案说法】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某汽车配件公司与陈某虽在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中约定“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但该约定不能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也不能免除单位负有为陈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因此,某汽车配件公司依然应当为陈某补缴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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