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78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693 2022-09-1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78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9〕78号

您提出的关于分层次确定社保费征收基数,确保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问题

党的十九大提出,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长期以来,我部一直将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作为社保工作的头等大事。2014年***2017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基本掌握了法定参保对象的基础信息和参保信息,实施社会保险精准扩面。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8年我部又联合***医保局出台了关于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截止到今年5月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94516万人,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36625万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5474万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52418万人。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社会保险全面覆盖的目标要求。

二、关于减轻缴费负担促进企业发展的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问题。2015年以来先后5次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规定:一是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16%;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行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到期后再延长一年***2020年4月30日;三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四是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降低社保费率和调整缴费基数政策叠加,企业减负效果将更加显著,受益更多。

此外,《方案》提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即原由社保征收的继续由社保征收,原由税务征收的继续由税务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要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也为企业适应征收政策的调整预留了一定的缓冲期。目前,各地均已启动实施新一轮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的所有参保企业都可以享受到降费政策红利。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督查督导,确保各地降低社保费率工作落实到位,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8月8日

上一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776号建议的答复
下一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447号建议的答复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