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447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524 2022-09-1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447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9〕22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政府社保投入、降低企业社保负担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减轻社保缴费负担的措施。我部提高政治站位,突出抓实抓细抓落实,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方案》实施,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努力提高参保单位和职工的政策获得感。

(一)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16%。通过政策引导,目前所有省份均已将单位缴费比例降***16%。单位缴费比例降低,不设条件,也不是阶段性政策,而是长期性制度安排,政策力度大,普惠性强,减负效果明显,彰显了中央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二)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缴费基数是影响企业和个人社保缴费负担的重要参数。根据《方案》,缴费基数政策也要进行调整:一是明确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二是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比原政策规定的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以此来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可相应降低,缴费负担减轻。部分企业,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少职工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企业缴费负担也可进一步减轻,能更多受益。

(三)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

2015年3月,国务院决定失业保险总费率由3%降***2%;2016年5月,国务院决定由2%阶段性降***1%-1.5%;2017年1月,国务院决定总费率为1.5%的省份降***1%,期限一年。2018年4月,国务院决定实施1%费率政策的期限延长***2019年4月30日。2015年***2018年,通过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基金共减收约3000亿元。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备付能力较强,有条件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各地可以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为企业减负的同时,可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和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平稳运行。《方案》明确继续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2020年4月30日。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与单位浮动相结合的费率制度。2015年,按照中央关于“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在总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基础上,调整完善了原有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基准费率由原来的按三类风险行业划分细化为八类。为降低单位社保缴费成本,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规定自2018年5月***2019年4月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社保缴费成本,国务院决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一年,即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四)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根据《方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即原由社保征收的继续由社保征收,原由税务征收的继续由税务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同时,《方案》要求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今年务必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以稳定企业信心。

下一步,我部将联合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方案》的组织落实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关于增加国有企业分红划入社保基金

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和人口老龄化高峰日益临近,养老保险等社保基金支出压力不断增大,迫切需要进一步扩宽资金来源渠道,实现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提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党的十九大提出建立“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深入贯彻中央精神,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上,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重要举措。

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发〔2017〕49号),明确了划转规模、划转范围和比例、实施步骤等。为推动方案落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和社保基金会积极协调配合,在指导5家中央企业和2个省份完成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划转范围,发文部署19家中央企业和金融机构实施划转。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配合财政部等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部署开展分类分批划转工作。同时,加强政策研究,制定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配套政策,规范有序推进国有资本划转。

三、关于运作社保基金存量

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国发〔2015〕48号),明确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等三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由省级政府将各地可投资的结余基金统一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目前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

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2018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7号),明确2020年底前各省(区、市)分批次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

截***2018年底,累计17个省(区、市)委托投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8580亿元,已到账资金6050亿元。其中,9个省(区、市)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合同金额773亿元。自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启动投资运营以来,投资收益水平相比以往存银行、买国债的方式有明显提升,2017年投资收益率为5.23%,两年累计投资收益率约8%,为实现养老保障体系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力度,继续推动基金投资运营。一是重点督促指导列入今年启动名单的省份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的准备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的既定目标。二是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继续督促基金结余规模大、支撑能力强的省份加快推进委托投资工作。三是坚持底线思维,防范金融领域重大风险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影响,督促管理机构稳慎投资,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顺利开展,力争取得较好收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7月8日

上一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78号建议的答复
下一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