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999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505 2022-09-1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999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9〕80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切实降低劳动密集型零售企业用工社保成本保障实现稳就业战略决策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劳动密集型零售企业在拉动消费、促进就业特别是在解决一些贫困人员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现实发展中,劳动密集型零售企业受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旧动能转换以及中美经贸摩擦和新业态经济发展冲击等多种因素的叠加影响,劳动密集型企业面临着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低、盈利能力差等一系列问题,人力成本已经取代融资成本成为企业最大的压力源。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对降低社保等用工成本的呼声和愿望更为强烈,进一步降低社保成本,对于提振市场信心、稳定社会预期、稳定就业局势、促进经济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在这种背景下,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减轻社保缴费负担的措施。我部提高政治站位,突出抓实抓细抓落实,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方案》实施,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努力提高参保单位和职工的政策获得感。

一、关于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缴费基数是影响企业和个人社保缴费负担的重要参数。《方案》明确要求调整缴费基数政策:一是明确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二是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比原政策规定的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以此来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可相应降低,缴费负担减轻。部分企业,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少职工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企业缴费负担也可进一步减轻,能更多受益。

目前,除北京、天津、浙江等已经按照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标准外,多数省份明确从5月1日起调整平均工资计算口径,6个省份追溯***今年1月1日,辽宁、江苏、湖北3省拟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据此,你们提出的建议在一定程度上已得到了解决。

二、关于降低社保缴费比例

一是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方案》明确指出,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16%。通过政策引导,目前所有省份均已将单位缴费比例降***16%。单位缴费比例降低,不设条件,也不是阶段性政策,而是长期性制度安排,政策力度大,普惠性强,减负效果明显,彰显了中央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2015年3月,国务院决定失业保险总费率由3%降***2%;2016年5月,国务院决定由2%阶段性降***1%-1.5%;2017年1月,国务院决定总费率为1.5%的省份降***1%,期限一年。2018年4月,国务院决定实施1%费率政策的期限延长***2019年4月30日。2015年***2018年,通过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基金共减收约3000亿元。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备付能力较强,有条件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各地可以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为企业减负的同时,可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和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平稳运行。《方案》明确继续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2020年4月30日。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与单位浮动相结合的费率制度。2015年,按照中央关于“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在总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基础上,调整完善了原有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基准费率由原来的按三类风险行业划分细化为八类。为降低单位社保缴费成本,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规定自2018年5月***2019年4月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社保缴费成本,《方案》明确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政策执行期限再延长一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三、关于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根据《方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即原由社保征收的继续由社保征收,原由税务征收的继续由税务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同时,《方案》要求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今年务必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以稳定企业信心。

在研究制定《方案》的过程中,我部联合相关部门对代表提出的“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制定特殊降费政策”进行了充分研究和反复测算,并征求了各省份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总体认为,将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16%,既是积极的也是稳妥的,综合考虑增强制度可持续和保障参保人待遇水平的现实需要,不宜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行更优惠的费率。主要考虑:一是社会保险费政策应强化统一性。从国际惯例看,不同类型企业通常执行相同的社会保险费率政策,以体现公平性。单独针对某类企业和行业出台费率方面的优惠政策,会破坏公平竞争,引发攀比,也不利于下一步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二是《方案》已经适当体现了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倾斜。通过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可以降低职工缴费基数下限,该政策受益对象主要是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三是应统筹考虑基金承受能力。当前我国社会老龄化加速,社保基金可持续性问题受到的挑战及压力很大,目前的降费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下了很大决心,在充分考虑到社会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作出的科学决策。劳动密集型企业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参保职工中占有相当比例,在***刚刚出台《方案》,各地正在加快落实的背景下,再额外实施费率优惠,会对基金收支造成较大影响。

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现有缴费政策、降低社保缴费比例、***统筹社保征收使用”等建议已在《方案》中得到了基本体现。下一步,我部将联合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方案》的组织落实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同时,我们将指导各地狠抓稳就业政策落实,不断扩大政策受益面,强化经办服务,切实助力企业稳定发展。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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