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891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525 2022-09-1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891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9〕83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修订完善社会保险费法律制度的建议收悉,经商***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的确定,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为改革留下了空间,国务院按照本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1999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长期以来,社会保险费分别由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征收。

2018年《深化党和***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国务院高度重视完善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多次进行专题研究,根据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对涉企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作出新的调整部署,2019年《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规定: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即原由社保征收的继续由社保征收,原由税务征收的继续由税务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

在深化社保改革过程中,一些改革举措需要相应的法律依据,一些实践经验也亟需上升为法律规范。根据党和***机构改革方案,我们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司法部的要求,研究梳理了需要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意见,并按时进行了报送。特别是关于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改革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我部与***税务总局进行了充分沟通,并将修改意见反馈了司法部。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立法工作安排,积极做好相关工作。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具体问题和建议很有参考价值,我们将在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法律制度时逐条认真研究吸收。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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