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461号(社会管理类061号)提案的答复

admin 427 2022-09-1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461号(社会管理类061号)提案的答复

人社提字〔2019〕17号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减轻社保缴费负担的措施。我部按照《方案》要求,周密部署,突出抓实抓细抓落实,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努力提高参保单位和职工的政策获得感。

一、关于降低社保缴费比例

一是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方案》明确指出,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16%。通过政策引导,目前所有省份均已将单位缴费比例降***16%。单位缴费比例降低,不设条件,也不是阶段性政策,而是长期性制度安排,政策力度大,普惠性强,减负效果明显,彰显了中央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2015年3月,国务院决定失业保险总费率由3%降***2%;2016年5月,国务院决定由2%阶段性降***1%-1.5%;2017年1月,国务院决定总费率为1.5%的省份降***1%,期限一年。2018年4月,国务院决定实施1%费率政策的期限延长***2019年4月30日。2015年***2018年,通过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基金共减收约3000亿元。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备付能力较强,有条件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各地可以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为企业减负的同时,可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和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平稳运行。《方案》明确继续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2020年4月30日。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与单位浮动相结合的费率制度。2015年,按照中央关于“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在总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基础上,调整完善了原有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基准费率由原来的按三类风险行业划分细化为八类。为降低单位社保缴费成本,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规定自2018年5月***2019年4月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社保缴费成本,国务院决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一年,即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二、关于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缴费基数是影响企业和个人社保缴费负担的重要参数。根据《方案》,缴费基数政策也要进行调整:一是明确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二是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比原政策规定的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以此来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可相应降低,缴费负担减轻。部分企业,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少职工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企业缴费负担也可进一步减轻,能更多受益。

目前,除北京、天津、浙江等已经按照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标准外,多数省份明确从5月1日起调整平均工资计算口径,6个省份追溯***今年1月1日,辽宁、江苏、湖北3省拟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据此,您提出的建议已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

三、关于处理企业历史欠费

社会保险历史欠费问题关系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欠缴行为将影响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根据《方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即原由社保征收的继续由社保征收,原由税务征收的继续由税务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同时,《方案》要求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今年务必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以稳定企业信心。

四、关于提高社保覆盖面

作为“十三五”期间整个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工程,2014年***2017年,我部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基本掌握了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法定参保对象的基础信息和参保信息。2018年,我部联合***医保局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医保局关于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6号),大力推进社会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政策落实力度:一是以“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为目标,加快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对各类劳动者实现应保尽保;二是加大稽核检查力度,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险法,督促地方加大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三是开展2019年全民参保专项行动,进一步对未参保人员进行精准再登记,开展精准宣传,优化参保服务,加快推进各类人群参保。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降低社会保险缴费名义费率、实施宽缴费基数、合理处理企业历史欠费、加强社保扩面征缴”等建议已在《方案》中得到了基本体现。下一步,我部将联合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方案》的组织落实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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