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900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540 2022-09-1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90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实施社会保险全国联网,维护快消行业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部历来高度重视保障流动就业人口的社会保险权益,在制度层面,社会保险的参保、待遇享受以及各项服务覆盖了包括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等各类人群,对快消行业及各类行业企业均未设定政策性参保门槛。围绕流动就业人员参保、待遇享受、转移接续难问题,我部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确保各类人群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社保关系能够顺畅衔接。

一、完善制度建设,做好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一是出台文件,明确相关政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明确了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统筹基金资金转移计算方法,待遇领取条件、领取地及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各地互认,参保人在转出地职工医保记录的缴费年限累计计入转入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记录,个人账户随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一同转移。

二是规范操作,优化管理服务。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我部出台了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09〕187号)、《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6〕94号),明确了办理程序和各环节的办理时限,统一了转移接续信息表。为方便参保群众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将全国3000多个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信息及联系方式,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上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三是搭建平台,加强区域协同。我部建立了全国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关系转移信息系统,搭建跨地区、跨制度的电子化业务平台,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起步,逐步扩展到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及城乡养老保险跨制度衔接。截***2016年底,全国31个省份(含新疆兵团)的361个地市已入网,累计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969万人次,转移资金1854亿元;累计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 825万人次。

二、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解决企业异地用工问题

为解决包括因企业注册地、用工派驻地分离带来的属地参保和异地就医报销难问题,我部正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加快推进医保全国联网结算工作。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明确提出市、省、跨省“三步走”的工作思路,2016年底基本实现全国联网,2017年开始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结合本地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逐步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纳入覆盖范围。

截***目前,各市域、省域范围内异地就医结算问题已基本解决,部分省份通过“点对点联网”、“异地委托报销”等形式开展区域间合作,探索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建设顺利完成并正式上线试运行,31个省份(含新疆兵团)正式接入,开通393个地区4244家定点医疗机构,完成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15369人次。

三、完善社保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参保缴费负担

一是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降低企业成本。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决定提出,要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2016年4月,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明确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地区可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降低费率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二是加强养老保险顶层设计,维护制度良性运行。我部正在进行养老保险制度顶层设计,研究包括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和精算平衡,综合采取适时提高统筹层次、延迟退休年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以及开展投资运营等措施,从长远来进一步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

您提出的加快社保全国统筹联网、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一卡通”,取消“双基数”相关规定、减轻因人员跨地域参保带来的企业负担的建议,也是我部正在研究的问题。关于加快社保全国联网和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的问题,我部“金保工程”已建成覆盖部、省、市、县和部分街道社区多级互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专网,受信息化基础条件限制,还有约7%的乡镇(街道)未联通业务专网,一些地区还未接入异地业务系统,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各地使用业务专网和异地业务系统的力度;同时,在承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异地认证、企业退休人员异地社会化管理服务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拓展全国跨地区社保业务服务内容,加强社会保障卡跨地区使用,提升社会保险公共服务能力。关于单位缴费基数不统一的问题,目前有的省份采取单位工资总额,有的省份采取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我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已列入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计划。关于快消行业员工跨地区“属地”参保难、给企业带来额外缴费负担的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和改革推进过程中的现实问题,我们将在社会保障制度顶层设计中统筹考虑,研究完善政策措施。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纲要部署,加大力度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努力实现法定人员社会保险全覆盖;二是进一步规范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加强区域协同和业务查办,确保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顺畅;三是大力推进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逐步解决派驻异地参保人员医疗费报销跑腿、垫资难题;四是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合理确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统筹推进改革。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27日

上一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191号(社会管理类74号)提案的答复
下一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502号建议的答复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