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337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552 2022-09-1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337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关于降低“五险一金”缴纳标准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降低“五险一金”费率问题

社会保险缴费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近年来,在经济持续面临下行压力情况下,企业要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呼声较为强烈。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有关适时适度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要求,2015年***先后降低了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成本。2016年,国务院进一步作出了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决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费率降***20%;单位费率为20%,2015年底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降***19%,降低费率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

在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同时,经国务院同意,2016年4月,住建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通知规定:一是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地区,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二是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暂按两年执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三是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相关程序审核通过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上述政策措施,将有利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但受经济新常态以及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的影响,社会保险基金承受的收支压力逐渐加大,目前的降低费率只能是临时性、阶段性的。从长远看,只有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和精算平衡,综合实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开展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等措施,才能可持续地适度降低“五险一金”费率。您提出的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扶植力度,增加缴费政策灵活性的建议,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中予以研究。

二、关于夯实缴费基础问题

经过多年改革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已实现制度全覆盖,同时各项保障实际覆盖人数不断增加。2015年底,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计参保8.6亿人;全国三项基本医保参保13.4亿人,参保率达99%;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为1.7亿、2.1亿和1.8亿。但我国应参保人群中尚有约1.5亿人游离在制度外,主要是灵活就业人员、小微企业(新型业态)员工和农民工等。下一步,我们将在巩固现有参保人群的基础上,通过推进全民参保登记,不断加大扩面征缴力度,重点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以及农村低收入人群纳入覆盖范围,实现由制度全覆盖向人群全覆盖发展。

在逐步提高社保覆盖率的同时,我们也将加大对逃费企业的打击力度,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夯实缴费基数,提高参保缴费能力,从源头上减少基金流失,维护基金安全和广大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主要从三方面入手:一是指导和督促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认真履责,加大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追缴和逃费、漏费行为的处罚力度。二是推进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研究完善打击逃费、漏费刑事法律制度,加强行政司法联动,增大违法成本;三是加快健全社会保险守法诚信激励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鼓励和促进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关于调整缴费办法问题

按照社会保险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为保证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差距不过分拉大,世界各国普遍对缴费基数设置封顶线和保底线。目前,我国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确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例如,按照现行制度,职工随同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是***规定的本人工资。其中,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水平与其在职时的缴费水平直接挂钩,缴费工资基数越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对也较高。

近年来,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较快,导致部分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困难。特别是由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大部分省份按照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让参保人员选择),平均工资上涨对这部分人员影响较大。近年***已将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范围扩大到灵活就业人员,适当缓解了困难群体的缴费负担。您提出的改革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参照的做法、降低缴费基数的建议有一定道理,但职工平均工资既是养老保险缴费的依据,也是计发养老金的基数,对于养老保险待遇和基金收入都有影响,政策调整需要审慎评估。我们正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职工平均工资统计办法,将私营企业纳入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范围,改变目前平均工资统计“虚高”的问题,从而适度降低困难群体缴费基数。

四、关于增加对社会保障的投入问题

近年来,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各级政府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在财政收入增幅下降的严峻形势下,财政社保支出仍保持了较快增长。2015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分别比上年增长16.9%和17.1%。同时,***已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困难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为解决社会保障基金来源问题,尽快做大社保基金规模,***先后出台了国有股转(减)持充实全国社保基金政策。根据《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规定,***拥有股份的境外上市企业***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收入上缴全国社保基金。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规定,在境内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须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目前,这些政策实施顺利,据初步统计,截***2015年末,上市公司国有股转(减)持政策累计筹集资金2563亿元。

此外,为落实中央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要求,2014年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社保基金理事会和证监会等部门,成立了部际工作小组,建立了协同推进机制,目前已形成初步方案。基本思路是,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要求,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既要体现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又要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增强制度可持续性。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加大财政社保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并综合采取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等政策措施,大力支持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五、关于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能力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的不断增加,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也在不断加大。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特别是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问题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监督,推进基金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去年8月,国务院已正式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国发〔2015〕48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中央集中运营,由省级政府统一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基金投资运营采取多元化方式,***给予专门政策扶持,以保证获取长期稳定的收益。为贯彻落实《办法》,我部会同财政部、社保基金理事会成立了部际工作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正在积极推进有关工作,争取于年内启动地方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履行职责,建立监管体系,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实现保值增值,更好地维护广大参保人员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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