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758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540 2022-09-1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758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9〕105号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五险一金”个人所交部分的建议收悉,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自2015年3月以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进一步加大了降费力度。一是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已全部降***16%。降低单位缴费比例,是长期性制度安排,不设任何条件,政策力度大,普惠性强,受益面广,减负效果明显。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现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延期一年到2020年的4月30日。三是明确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部分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少职工按照缴费基数下限来缴费,缴费负担可进一步减轻,能更多受益。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相应降低,缴费负担也可减轻。今年上半年,降低社保费率政策成效显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缴费减少超过1280亿元。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围绕必须确保社保费率降低、必须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要求,加强督察督导,深入企业了解政策落实情况,指导地方落实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各项措施,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适时对政策实施效果开展全面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达到政策实施的***效果;强化监测预警,对实施后的基金运行情况做好后续跟踪,既要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又要保障职工养老金合理增长并按时足额发放,确保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6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2018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要求各地区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并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单位可在5%***当地规定的上限(上限不得超过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地认真贯彻上述文件要求,规范和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取得积极成效。2017年全国减少缴存金额250亿元,2018年超过300亿元,对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针对社会反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繁琐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改造升级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综合服务平台,加大线上办理业务比重,逐步优化提取业务流程,简化提取流程和材料,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不断提升。同时,提取政策进一步规范,近年来提取额度稳步提高。2018年全国提取额14741亿元,比上年增长15.8%,占当年缴存额的比重达到70.0%,其中住房消费类提取11718亿元,占比79.5%。

三、关于实行社保基金投资运营,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监督,推进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的决定。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国发〔2015〕48号),改革原来养老基金只能存银行、买国债的传统做法,明确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等三类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由省级政府将各地可投资的结余基金统一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目前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2018年,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及委托投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支持社保基金及养老基金投资运营。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基金投资运营工作,截***2018年底,已有17个省(区、市)委托投资8580亿元,已到账资金6050亿元,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也得到明显提升。

目前,除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半积累模式外,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均实行现收现付模式,当期缴费主要用于当期待遇发放。结余和储备基金按照规定可存银行、买国债实现保值增值,但不能开展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资。为了提高基金收益,2017年新修订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明确规定了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应享受优惠利率,存入收入户和支出户的活期存款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

为推进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工作,我们将采取以下举措:一是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继续督促基金结余规模大、支撑能力强的省份加快推进委托投资工作;二是认真落实我部会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7号)要求,推动实现2020年底前各省(区、市)分三批次全面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

四、关于保证征缴率

保证征缴率,扩大社会保险规模,既需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又需要建立科学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更需要相关部门通力协作。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机构改革方案》,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进一步明确了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有关要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密切协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政策制度,不断优化征管系统、畅通缴费渠道、提升缴费服务、保障缴费权益,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共同推动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全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

五、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规模,提高整体效应以降低个人负担

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水平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按照我国现行制度,职工基本养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个人缴费基数设置了上下限(上年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300%),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同时,养老金计发办法与个人缴费相挂钩,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个人缴费工资、个人账户金额等作为计算确定基本养老金的因素,建立起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晚退多得的激励机制,参保人员在职缴费水平越高、缴费年限越长,退休时养老金水平相对就较高。2019年4月,《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明确了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通过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的社保缴费基数,相关人员个人缴费负担降低,同时要求采取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由于个人缴费与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密切相关,对个人缴费水平的调整,既要充分考虑参保人员的实际承受能力,也要综合考虑缴费情况与待遇水平之间的平衡,需要全面审慎评估。下一步,我们在抓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落实的同时,将全面推进全民参保计划,不断提高社会保险覆盖率;加快推进基金委托投资,促进基金保值增值;落实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要求,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加快构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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