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751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694 2022-09-1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751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我国外国籍人才退休养老的建议收悉,经商外专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外籍人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编制外人员应依照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单位可为其建立企业年金。因此,对于科研机构和高校等事业单位引进的外籍人才,只要按照我国人事编制管理相关规定纳入编制内管理的,可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外籍人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累计不足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满15年后,按照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另外,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等规定,科研机构和高校等事业单位没有纳入编制内管理的外籍人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关于你们提出的外籍人才不受事业单位编制限制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人事编制管理制度改革(如事业单位试行编制备案管理)的情况,予以认真研究。

二、关于我国政府与其他***签订双边社保协定问题

为解决国内外人员出国后在两国重复参保缴费的问题,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开展双边或多边谈判,通过签署政府间包括双方互免条款在内的社会保障协定加以解决。早在2001年、2003年,我国政府就已分别同德国、韩国签署了社会保险双边协定,对双方派遣人员互相免缴特定的社会保险费用做出了规定。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之后,我国加快了商签双边社会保障协定的步伐,先后与经贸关系密切的多个***启动了双边社会保障协定谈判。

目前,我国政府已经与德国、韩国、丹麦、芬兰、加拿大、瑞士、荷兰、法国、西班牙、卢森堡、日本、塞尔维亚等12个***签署双边社保协定;正在谈判的***有奥地利、罗马尼亚、捷克、瑞典、比利时、菲律宾等;与我国有谈判意向的***包括俄罗斯、赞比亚、葡萄牙、哈萨克斯坦、加拿大的魁北克等。其中,与德国、韩国、丹麦、加拿大、芬兰、瑞士、荷兰、西班牙签署的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已正式生效实施,总体执行情况良好。协定的签署和实施,有效维护了缔约双方派遣人员和企业的利益,避免了双重缴费负担,便利了缔约双方人员和经贸往来。另外,我们也多次通过外交途径争取与美国进行双边社保协定谈判的可能性,但目前未收到肯定答复。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扎实推进外国人参保及双边社会保障协定的商签工作,把工作重点放到美国、英国等发达***,努力加强与他们的联络,争取早日实现与美国、英国等***的双边社保协定谈判,为吸引高层次外籍人才创造良好条件。同时,不断提高社保经办能力和水平,为在华就业的外国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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