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社保代缴机构(杭州正规代缴社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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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828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20〕164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有关稳企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今年年初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企业生产经营普遍受到影响,为缓解企业经营困难,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促进企业更快复工复产,2月20日,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从2020年2月起,对企业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免、减、缓”政策。即各省份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的单位缴费部分5个月,湖北省可将免征范围扩大到各类参保企业;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份可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减半征收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社保费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今年6月,为了以更大的宏观政策力度对冲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经国务院同意,三部门又印发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将2月份开始实施的阶段性免征中小微企业社保费政策延长到年底,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政策延长到6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缓缴期限可延长到年底;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减免和缓缴政策。对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实行不同力度和期限的减免政策,是综合考虑疫情影响、各类企业抗风险能力和养老保险基金等各方面承受能力,经反复研究论证后慎重作出的决策。同时,考虑到部分低收入人员今年收入水平可能受到影响,为减轻他们今年的缴费负担,文件中明确了2020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允许灵活就业人员今年自愿暂缓缴费等政策。部分中小微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中,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职工较多,企业缴费负担也进一步减轻。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实施以来,减轻企业负担效果明显,1-8月全国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保费7975.7亿元,预计到年底三项社保全年合计减费可达到1.6万亿元左右。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各项减免政策落实工作,切实缓解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二、关于暂缓调整相关企业的信用等级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等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明确要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6月1日,根据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形势需要,人民银行牵头出台《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对于2020年6月1日***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及利息,按照“应延尽延”要求,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2021年3月31日。人民银行通过特殊目的工具,对地方法人银行给予其办理延期还本普惠小微贷款本金的1%作为激励。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由企业和银行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明确对于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人民银行配合信贷政策调整制定了相应的征信保护政策,同时建立征信异议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客户的信用记录予以及时调整。截***2020年6月末,征信保护政策累计惠及企业37万余户。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指导各金融机构将各项征信权益保护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帮助企业纾难解困。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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