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状态比对查询服务系统的通知(企业养老参保情况查询)

admin 1214 2022-09-17


关于启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状态比对查询服务系统的通知(企业养老参保情况查询)

人社部函〔2011〕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随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制度的实施,为做好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间的有效衔接,落实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重复待遇的政策要求,根据《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76号)有关要求,我部建设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状态比对查询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比对查询系统),于今年8月20日启用,并向各地提供比对查询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比对查询工作的意义

在当前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人群大幅增长的形势下,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状态比对查询工作是全面实施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参保秩序的重要手段。在部级搭建比对查询系统,基于全国养老保险联网监测数据,向各地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状态比对查询服务,在待遇核定前先行核对参保人员是否存在其他养老保险待遇,将有助于进一步解决重复领取待遇问题,实现***管理,保障基金安全。各地要充分认识启用比对查询系统的重要意义,特别要在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中,积极利用这一系统核准参保人员待遇状态。

二、比对查询服务模式

各地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专网访问部级比对查询系统(http://oisi.mohrss:8080),开展比对查询工作。

(一)查询数据源

部级针对各地上报的最新期别养老保险联网监测数据进行抽取清洗,符合基本质量要求的数据将用于比对服务。起步阶段首先基于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联网监测数据实现比对服务,并将随着新农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联网监测数据上报工作的开展,逐步扩展查询数据源。

(二)查询内容

各地在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前,或拟查询疑似重复待遇时,均可向部级系统发起比对查询。起步阶段的查询重点是领取待遇人员比对查询,并将随着各地参保死亡人员联网监测数据上报的逐步完善,进一步提供死亡人员比对查询。

(三)查询方式

(四)查询流程

各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查询条件,进行比对。查询条件可通过界面录入、上传excel或txt格式报文三种途径提交系统。比对不成功的,系统反馈查无此人结果;比对成功的,系统反馈被查询人享受待遇状态、待遇领取地等信息,死亡人员进一步提供死亡日期信息。查询结果可通过界面显示、下载excel或txt格式报文三种途径获取。经查询疑似重复领取待遇的,业务经办应及时核实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系统建设

各地要参照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的模式,做好使用比对查询系统的基础建设工作。按规范完成网络设置,确保省、市及区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全面接入业务专网;申领数字证书,保证各级业务经办、系统管理工作人员和接入设备对系统的安全访问;做好入网管理、用户管理、行政区划管理等工作。采用后台接口模式的地区,要进一步做好系统接口开发和联调测试工作。

(二)加强系统应用

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在业务环节要充分利用系统手段,加强经办管理,核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状态。在今年新农保大幅扩面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起步的初期,更要加强比对工作。如因未接入专网等原因暂不能使用部级系统的地区,可先行委托上级社保经办机构代为比对查询。

(三)提高数据质量

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比对查询过程中发现数据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需及时向部社保中心反馈,并在业务经办环节中核实,同步更新下期上报的联网监测数据。部里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数据将通过一定方式反馈给各地,各地应进一步核准更正,逐步提高数据质量。

(四)加强协调沟通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沟通,按照工作要求明确分工,共同做好系统应用和维护工作。

各地收到本通知后,应组织地市一级尽快提出入网申请,保证系统的顺利使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联系人:

部信息中心 秦靖沂

电 话:(010)84201272(兼传真)

E-mail:qinjingyi@mohrss.gov.cn

部社保中心 赵薇

电 话:(010)84211128-4064

传 真:(010)84222918

E-mail:sbjxxc@mohrss.gov.cn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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