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237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420 2022-09-1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237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9〕212号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五险二金”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国社会保险筹资办法

我国实施的是收入关联型社会保险制度,参与者是以有薪酬收入的劳动者为主,缴费和待遇水平与本人工资收入水平挂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兼顾公平与效率,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待遇计发与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密切相关,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原则;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待遇,也与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或本人工资水平相关。如果社会保险摒弃与工资总额挂钩的缴费制度,实施定额缴费,确实可以避免不同人群、地区之间互相攀比,但一方面会削弱社会保险制度的互济性和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影响与工资水平挂钩的待遇项目;另一方面,定额缴费的水平也难以确定,过低会影响制度的筹资能力,降低制度的待遇充足性,水平过高则可能超过低收入群体的负担能力;另外,脱离以工资水平为标准的缴费难以保障制度长期可持续运行。总体来看,现阶段不宜摒弃与工资挂钩的缴费制度。

二、关于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2000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成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社会保障战略储备基金,专门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通过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等方式筹集资金。截***2018年底,全国社保基金权益已超过2万亿元。2017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对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划转范围、对象和比例、承接主体、划转程序及实施步骤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等部门,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深入推进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建立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稳定机制。

同时,为了减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为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对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推进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切实保障好特殊困难人群的社会保险权益。

三、关于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支柱)、企业(职业)年金(第二支柱)、个人储蓄性和商业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2004年我国开始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采取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基金实行市场化运行。结合企业年金运行十多年来的情况,2017年12月,我部会同财政部修订出台了《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政策。截***2018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8.74万户,参加职工2388万人,积累基金14770亿元。201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明确规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机关事业单位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在积极推进企业(职业)年金工作的同时,我部和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了第三支柱方面的政策研究工作,目前已初步形成政策框架。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配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福建(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为第三支柱开展有益探索和尝试。

下一步,我们将在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同时,加快发展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一、二、三支柱协调发展的格局,满足不同群体的养老保障需求。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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