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028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445 2022-09-1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028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适度降低我国社保费率,推进企业减负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问题

社会保险缴费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合理确定社会保险缴费政策,对于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十分重要。近年来,在经济持续面临下行压力情况下,企业要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呼声较为强烈。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有关适时适度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要求,2015年***先后降低了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五项社会保险的总费率由41%降为39.25%。2016年,国务院进一步作出了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决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费率降***20%;单位费率为20%,2015年底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降***19%,降低费率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受经济新常态以及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越来越大,目前的降低费率只能是临时性、阶段性的。从长远看,只有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和精算平衡,综合实施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延迟退休年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开展投资运营等措施,才能可持续地适度降低养老保险单位费率。

按照规定,单位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个人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工资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由此可见,社保缴费基数的确定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密切相关,我们正加强与***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相关统计数据,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社保缴费基数。

二、关于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政策支持问题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近年来,***实施了一系列有利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的政策,如企业组织新录用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到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参加岗前培训,按规定可以给予企业培训费补贴;对开展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符合条件企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小型加工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吸纳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在3年内减免定额税收;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招用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企业可充分利用上述政策,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职工薪酬水平。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为包括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内的广大企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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