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344号(经济发展类032号)提案的答复

admin 522 2022-09-1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344号(经济发展类032号)提案的答复

人社提字〔2020〕59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新冠疫情问题应对,恢复经济发展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保费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纾解企业困难,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促进企业复工复产,2月20日,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从2020年2月起,对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免、减、缓”政策,即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5个月,湖北省可将免征范围扩大到各类参保企业;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份可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半征收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为以更大的宏观政策力度对冲疫情影响,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按照《政府工作报告》要求,6月22日,经国务院同意,三部门又印发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将2月份开始实施的阶段性免征中小微企业社保费政策延长执行到年底,大型企业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6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12月底,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同时明确2020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允许灵活就业人员今年自愿暂缓缴费。中小微企业特别是中小微餐饮企业将从中直接受益。据统计,2020年2-6月,全国已阶段性减免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共计5769亿元,缓缴431亿元,预计全年将为企业减费1.6万亿元。

二、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2015年***2019年国务院多次部署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职工五项社会保险费率总水平从41%降***33.95%,社会保险减费累计近万亿元。特别是2019年实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统一降***16%,调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标准,相应减轻低收入职工和部分企业的缴费负担,此次调整是制度性安排,而不是阶段性政策。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16%,是经过充分研究和测算论证的慎重决策。单位缴费比例降低4个百分点,降幅较大,政策普惠性强、受益面广,有利于促进全国费率统一,均衡企业缴费负担。在此基础上,今年为了应对疫情出台了规模***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社保基金明显减收,考虑到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等情况,如果再进一步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基金收入将进一步减少,可能超出制度承受能力,影响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三、关于稳定劳动关系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我们会同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作用,引导企业和职工在特殊时期共担责任共渡难关。特别是鼓励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与职工协商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同时,我部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服务,制定企业规模裁员合规工作手册,指导确需裁减人员的企业依法合规裁员,以预防和减少因企业裁员不规范引发的矛盾纠纷,稳定劳动关系。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等一系列政策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对帮助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阶段性减免等政策落实工作,确保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切实降低企业成本,缓解企业困难和压力。同时,继续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稳定劳动关系,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提高企业依法用工水平,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劳动关系风险矛盾,为维护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促进企业与职工共谋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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