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280号(经济发展类233号)提案的答复

admin 511 2022-09-1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280号(经济发展类233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多措并举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降低企业养老、医疗保险费率问题

近年来,在经济持续面临下行压力情况下,企业要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呼声较为强烈。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保费率政策问题,中共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提出要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2015年***先后降低了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五项社会保险的总费率由41%降为39.25%。2016年,国务院进一步作出了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决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费率降***20%;单位费率为20%,2015年底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降***19%,降低费率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受经济新常态以及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越来越大,目前的降低费率只能是临时性、阶段性的。从长远看,只有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和精算平衡,综合实施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延迟退休年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开展投资运营等措施,才能可持续地适度降低养老保险单位费率。

考虑到医疗保险费用持续快速上涨、人口老龄化等因素对基金支出的影响,基本医保在今后相当长一个阶段还需保持筹资总水平的稳定。目前,医保筹资结构确实存在单位负担偏重、个人负担偏轻、权责失衡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共中央要求,着眼于制度长期稳定运行,进一步研究完善基本医保筹资机制,均衡各方面医疗保险费负担,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机联系的动态筹资机制,切实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调整社保基数问题

按照相关规定,单位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个人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工资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由此可见,社保缴费基数的确定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密切相关。同时,养老保险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筹资缴费机制,对缴费基数下限做出规定,是为了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水平不***于过低,较好地保障其基本生活。但由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随着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重不断上升,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已不能准确反映我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整体工资水平,导致部分低收入人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偏高。对此,我们正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不断完善有关政策。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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