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761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689 2022-09-1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761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20〕134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保就业政策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筹建保就业专项资金

就业是民生之本、稳定之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明确提出要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要求不断加大对就业的资金支持。目前,主要的资金渠道包括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金、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奖补资金等。

一是就业补助资金。2020年,中央财政共安排就业补助资金547.3亿元(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支持地方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各地也不断加大就业补助资金投入力度。二是失业保险金。持续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适当放宽申领条件和认定标准,提高返还比例,截***8月底,共发放稳岗返还785亿元。三是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2019年开始,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提取超过1000亿元作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支持开展大规模职业培训;2020年,启动实施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支持企业以工代训,稳岗扩岗。四是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2019年,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调剂150亿元,统筹用于稳就业工作。同时,支持市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用好风险储备等各方面的资金。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积极争取财政支持,指导地方统筹用好现有的各项支持就业的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确保政策落实。您所提到的“筹建保就业专项资金”的建议非常重要,也很有意义,我们在统筹使用以上四类资金的同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切实为稳就业保就业工作做好资金保障。

二、关于延长社保费减免政策,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为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助力复工复产,2020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明确对中小微企业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单位缴费可免征最多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可减半征收最多3个月。政策出台后各地立即顶格实施,上半年共减免企业社保费5769亿元。6月22日,又印发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将2月份开始实施的阶段性免征中小微企业社保费政策延长执行到年底,大型企业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6月底。目前,中央和地方共同采取措施,确保基金运行平稳,预计三项社保全年合计减费1.6万亿元。

为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我们不断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一是放宽申领条件。将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标准放宽***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以下的企业放宽***20%。二是提高返还标准。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由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最高提***100%。三是放宽认定标准。对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人均失业保险金或3个月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四是倾斜支持湖北。将政策范围扩展***湖北所有受影响的企业。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社保费减免的落实工作,切实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持续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行动,指导地方人社部门主动对接企业,做好服务,帮助企业更好享受到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三、关于扩大就业补助资金补贴范围

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项目,以及各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需新增的其他项目支出。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稳就业保就业,我部报请国务院印发文件,对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的企业,以及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目前,各地已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并明确了具体标准。

对于您所提到的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就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下一步,我们将督促地方加大宣传落实力度,切实发挥政策效用,支持鼓励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

四、关于放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扩大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范围

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和生活保障,有利于切实兜牢民生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就业促进法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2020年3月,为应对疫情影响,我部报请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明确要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及时将受疫情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按照现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2020年7月,为进一步支持灵活就业发展,我部报请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明确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发展,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自愿暂缓缴费。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重点关注困难群体,及时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人员纳入援助范围,积极落实帮扶政策,提供就业援助服务。对其中确实难以就业的,通过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保障基本生活,兜牢民生底线。同时,加大支持灵活就业各项政策的落实力度,确保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落实到位,切实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

五、关于将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对象扩大到所有登记失业人员

及时对失业人员开展职业能力培训,有利于提高其就业技能,保障基本生活,维护就业大局稳定。现行政策规定,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以及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培训的,在培训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2020年,我部又会同财政部门启动实施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开展以工代训、职工生活补助等支出。

现行政策将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限定在就业困难人员等范围之内,既是为了聚焦重点群体,也是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对于您提到的“将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对象扩大到所有登记失业人员,推进技能培训从‘短班’向‘长训’转变”,我们将会同财政部门,充分考虑资金承受能力,研究政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同时,进一步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强失业人员培训,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充分发挥职业培训稳定岗位、促进就业的作用。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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