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918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763 2022-09-1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918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我国社保政策进行适度调整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国资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尽快实现养老金全国统筹问题

当前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总体是平稳的,基金可持续能力不断增强,确保了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据初步统计,2016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约2.84万亿元,总支出约2.58万亿元,当期结余2600多亿元,累计结余约3.67万亿元,可以确保17个月的待遇支付。目前基金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地区之间不平衡,各省之间基金运行差异比较大,结余多的省份能够保障50个月的支付,特别困难的省份当期收不抵支,累计结余也基本上用完,省际之间基金不平衡的结构性矛盾突出。需要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采取综合性措施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不仅可以增强制度的公平性,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养老保险责任,还可以有效均衡地区之间由于人口结构特别是人口流动导致抚养比差异过大带来的基金压力,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促进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全面建立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为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创造了条件。目前我们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提高统筹层次的具体措施。

二、关于扩大社保覆盖面,降低社保缴费率问题

社会保险缴费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合理确定社会保险缴费政策,对于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十分重要。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社会保险共五项险种,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前三项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后两项只由单位缴费。近年来,在经济持续面临下行压力情况下,企业要求降低养老保险费率的呼声较为强烈。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适时适度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要求,2015年***先后降低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总费率由41%降为37.25%,共降低企业成本1350亿元,其中2016年降低1050亿元。

由于受经济新常态以及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不断扩大,目前的降低费率只能是临时性、阶段性的。从长远看,只有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和精算平衡,综合实施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开展基金投资运营等措施,才能可持续地适度降低养老保险单位费率。

三、关于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划转社保基金比例问题

2010年以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逐步加大民生支出,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规模从最初的2%提高到19%,累计调入825亿元,用于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2017年继续提高调入比例到22%,调入规模达257亿元,比上年增加11亿元。有关部门正在进一步研究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将提高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根据《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和《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在境内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境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并上市及增发股票时,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均须按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划拨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划转具体政策。

四、关于实现社保基金保值增值问题

在我国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基金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规模最大,截***2016年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3.67万亿元。为提高基金运营效率、实现保值增值,更好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资金压力,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国务院于2015年8月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办法》),对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保值问题作出了制度安排。按照《投资办法》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中央集中运营,由省级政府统一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运营;基金投资运营采取多元化方式,***给予专门的政策扶持,并限定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合计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0%,以保证获取长期稳定的收益;《投资办法》还从规范信息披露、建立风险准备金、明确禁止行为、依法处理处罚等角度,提出了防控投资风险的一系列措施,以保障基金投资运营顺利实施。

为贯彻落实《投资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成立了工作小组,共同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工作。截***2017年上半年,北京、上海、河南、湖北、广西、云南、陕西、安徽等8个省(区、市)政府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签订了委托投资合同,合同总金额4100亿元,目前1721.5亿元已经到账并开始投资,其他资金将按合同约定分年分批到位。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进以下工作:一是以基金结余规模较大、支撑能力较强的省份为重点,督促抓紧启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同时引导其他省份积极参与;二是研究制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方案,根据制度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基金运营要求;三是加强投资监管,通过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出台信息披露办法、建立投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等方法,防控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更好地维护广大参保人员权益。

五、关于明确缴费权益,鼓励多缴多得问题

我国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采用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进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与个人缴费完全一致(灵活就业人员按照8%的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领取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包含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与个人缴费年限挂钩,缴费每满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长缴多得;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与个人实际缴费挂钩,多缴多得;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个人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晚退多得。在待遇调整中,按照注重社会公平、体现激励机制的原则,逐步确立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主要体现社会公平;挂钩调整主要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鼓励参保人员坚持长缴费、多缴费。

现行的待遇计发办法和调待办法,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所有参保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执行统一办法,没有特殊。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缴费与待遇挂钩的计发办法,加快研究建立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提高参保缴费积极性。

六、关于适当简化、优化领取失业保险程序问题

目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过程中存在领取手续复杂,发放率较低的情况,具体有三方面原因:一是申领流程繁琐。二是领金门槛偏高,部分条件限制了失业人员享受待遇。三是信息化建设程度落后制约了经办工作发展。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失业保险功能的发挥。因此,有必要规范失业保险经办流程,提升经办能力,提高发放率。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拟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工作:一是合理降低失业保险领金门槛。结合实践中部分地区反映的情况,我们拟在《失业保险条例》修订时,对部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限制条件进行深入研究,努力扩大失业保险受益面。二是合理设计失业保险申领办法和转移接续流程。通过加强经办制度建设,完善和制定失业保险申领办法和转移接续办法,规范经办机构的工作流程,提升经办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实现从制度上简化失业保险申领手续、减少资料审核、优化审核过程、提高经办效率。三是加强经办服务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失业保险经办信息化水平,创新经办管理手段和服务方式,如实施“一站式”经办服务等。

七、关于工伤保险“48小时红线”问题

工伤保险是为保障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保障主体是“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与工作的相关性是其中的关键因素。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这一规定,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过劳死”)的情形,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员的权益,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这样规定,一方面保障了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职工的权益(目前绝大多数欧美发达***尚未将此类情形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将各类突发疾病无限制地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内。与其他社会保障项目一样,工伤保险应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础上,保障最需保障的人群。虽然不符合工伤保险认定条件的突发疾病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我国已建立了覆盖各类人群的、城乡统筹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渠道给予保障。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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