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502号(社会管理类033号)提案的答复

admin 635 2022-09-1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502号(社会管理类033号)提案的答复

人社提字〔2020〕68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降低疫情对企业用工影响的提案收悉,经商教育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对此高度重视,坚持把就业摆在“六稳”“六保”之首。今年以来,国务院常务会议多次研究就业工作,继去年底国务院下发稳就业意见后,今年国办又出台《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推动稳就业政策加码发力。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坚决贯彻落实,配套出台了一系列举措,很多您提到的政策建议已经吸纳到相关文件中。

一、关于降低中小企业综合用工成本,提振用工需求

中小企业是创造就业岗位的重要载体,是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高度重视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和吸纳就业,特别是疫情以来出台了一揽子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着力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全力稳住就业。一是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经国务院同意,从2020年2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的单位缴费部分可免征最多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可减半征收最多3个月,允许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缓缴社保费。同时,按照《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我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于6月印发文件,明确将阶段性免征中小微企业社保费政策延长执行到年底,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政策延长执行到6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12月底。上半年,已减免企业社保费5769亿元,预计三项社保全年合计减费1.6万亿元。二是扩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享受范围。国办稳就业实施意见明确放宽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年为5.5%),30人以下企业进一步放宽***20%;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提***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放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今年1-6月份,全国共向435万户企业发放稳岗返还636亿元,惠及职工1.1亿人。三是加大就业补贴实施力度。及时公布就业补贴政策清单,公开线上申领渠道,加速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税收减免、社保补贴、见习补贴、吸纳补贴等政策落实,上半年共支出就业补助资金405亿元。对于您提到的加大培训补贴力度的建议,我部出台了《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四是允许缓缴住房公积金。今年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通知,明确6月30日前,受疫情影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对疫情严重或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截***6月30日,阶段性政策累计支持13.2万家企业,为919.8万名职工减、缓缴存住房公积金274.3亿元。政策期满后,企业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督促指导,狠抓政策落实,加速释放“免减缓返补”等政策红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和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二、关于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

诚如你们所言,受疫情影响,春节后部分劳动者流动受阻,线下招聘活动暂停,部分企业用工面临较大缺口。为此,***出台了一揽子措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国办稳就业实施意见中明确强化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农民工“点对点、一站式”返岗复工服务;引导劳动者有序求职就业,及时收集发布用工信息,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信息对接;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我部坚决落实国务院有关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帮助企业解决招用工问题。一是保障重点企业用工。对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建立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实施台账管理,配备服务专员,通过协助返岗、用工调剂、组织见习、跨区域劳务对接等措施,为1万多家重点企业解决招用工55.4万人。二是开展农民工返岗“点对点”服务。我部会同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铁路集团等部门建立服务保障协作机制,组织开展对用工集中地区和集中企业“点对点”的农民工运输服务,累计运送600多万名农民工安全有序返岗。三是搭建线上招聘平台。接续开展“春风行动”、“百日千万”、民营企业招聘月等公共就业服务活动,推出系列网络招聘会和线上服务,努力提高供需匹配效率。其中,“百日千万”网络招聘共为208万家用人单位,发布2761万个岗位需求。同时,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疫情期间共组织1.9万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3.6万场网络招聘会,服务企业218万家次,提供岗位信息4230万个。四是强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建立了校企合作基本制度框架,遴选重点建设培育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组建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现代学徒制试点等多种形式探索,形成了一批校企合作示范项目,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人才支撑。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积极协助企业解决好招工问题,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

三、关于推动弹性工作制与“共享用工”

疫情发生以来,为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我部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出台了涉疫情劳动关系政策,兼顾企业和职工利益,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时间要求、保证劳动者休息权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及在年度内统筹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对于你们提出的“共享用工”建议,这是企业间用工余缺调剂的一种方式,对于解决企业用工短缺、缓解人员富余企业成本压力、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具有积极作用。疫情期间,由于较好地解决了部分企业用工余缺矛盾,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实践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劳动者的岗位匹配度和合作期限难以达成一致,共享用工的适用性尚不广泛。同时,还存在企业之间权利义务法律适用不明晰,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甚***一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借“共享用工”之名,将手中掌握的人力资源以“共享用工”的名义派***其他企业工作,借机营利,逃避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规避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责任等,扰乱劳务派遣经营秩序,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今年2月,我部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共享用工”等热点问题答问口径,明确共享用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单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合作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跟踪了解各地弹性工作、“共享用工”发展情况,进一步研究明确相关企业之间、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支持企业健康发展。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9月9日

上一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918号建议的答复
下一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021号建议的答复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