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400号(经济发展类095号)提案的答复

admin 525 2022-09-1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400号(经济发展类095号)提案的答复

人社提字〔2020〕36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巩固降本减负成效,进一步健全降低企业成本长效机制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2015年***2019年国务院多次部署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职工五项社会保险费率总水平从41%降***33.95%,社会保险减费累计近万亿元。特别是2019年实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统一降***16%,调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标准,相应减轻低收入职工和部分企业的缴费负担,这次降费是制度性安排,而不是阶段性政策。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16%,是经过充分研究和测算论证的慎重决策。单位缴费比例降低4个百分点,降幅较大,政策普惠性强、受益面广,有利于促进全国费率统一,均衡企业缴费负担。加之今年为了应对疫情出台了规模***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社保基金明显减收,考虑到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等情况,如果再进一步降低费率,基金收入将进一步减少,可能超出制度承受能力,影响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且养老保险政策注重公平,费率全国统一有利于形成公平的市场环境,有助于为实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夯实基础,不宜由地方自行决定费率水平。

二、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保费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纾解企业困难,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及《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2020年12月底;2020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等。据统计,2020年2-6月,全国已阶段性减免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共计5769亿元,缓缴431亿元,预计全年将为企业减费1.6万亿元。

降费率政策和阶段性减免政策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对帮助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降费率和阶段性减免等政策落实工作,确保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切实降低企业成本,缓解企业困难和压力。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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