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754号(社会管理类316号)提案的答复

admin 476 2022-09-1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754号(社会管理类316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全国指导性的社保缴纳基准线标准的提案收悉,经商社保基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统一缴费基数问题

按照现行政策,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即该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一般以年计算)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额。按照***统计局1990年1月《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因病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是本人工资,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计算缴费基数;超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按照现行制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水平与其在职时的缴费水平直接挂钩,缴费工资基数越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对也较高。这种以本人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缴费、待遇与本人缴费挂钩的办法,既有利于明确界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义务,又鼓励多缴多得,较好地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地区之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收入水平不同,客观上会导致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存在一定差距,但只要各地区都执行全国统一的参保缴费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差距也是正常的。同时,为防止损害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和体现公平,明确规定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缴费基数据实转移,并在退休地核定缴费指数。对于在全国范围内能否统一出台一个缴费基准线标准,并允许各地有一定浮动幅度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结合各地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变动情况,深入研究论证。

二、关于降低缴费比例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适时适度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在当前经济阶段性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去年陆续降低了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单位费率,五项保险的总费率由41%降为39.25%(其中个人费率仍为11%)。今年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执行时间从2016年5月1日起,为期两年。主要内容:一是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单位费率超过20%的省份要降***20%;单位费率为20%且2015年底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19%。目前符合条件的21个省份均已出台政策或决定降低1个百分点。二是进一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我们认为,受经济新常态以及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的主要问题,已由目前的结构性矛盾向结构性矛盾与总量不足并存的趋势转变,目前的降费率只能是临时性、阶段性的。从长远看,只有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和精算平衡,综合实施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延迟退休年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开展投资运营等措施,在此基础上,才有条件统一适度降低养老保险单位费率。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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